11月16日这一天,香港正式与“问吊”这个词告别。回溯到1993年4月,香港立法局三读通过了《修订刑罚条例》,从此,终身监禁取代了死刑。至于更早的1966年11月,最后一名死囚被送上了绞架。当时,越南籍罪犯黄启基因劫杀罪名被判死刑,尽管上诉至英国枢密院仍未获宽宥,最终还是在赤柱监狱里被执行了环首死刑。这一幕成为了香港历史上的最后一问吊。 在此之前,从1946年一直到1966年,香港总共执行了122名死囚。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1991年和1998年。那一年,《最高法电话答复》与《最高法批复》把“羁押怀孕”写进了解释,其实是借鉴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香港旧例。那时的重罪仍要处以问吊之刑。 法律上有一条明确的分水岭:16岁被定为刑事责任的起点,只要达到这个年龄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法律对未成年人并不是一棍子打死,只要不满18周岁,即便被追究责任也要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还有“减龄”特权:只要年满75周岁,无论故意还是过失犯罪都能得到法律的额外照顾。 刑法第49条更是给了死刑一个“安全阀”:犯罪时未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都不得适用死刑。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只要羁押期间出现妊娠就要停止死刑复核。在1997年回归后,这条废除死刑的轨迹得以延续。 总之,生命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例外身份。1997年之后,香港已彻底告别了“问吊”与死刑复核的时代。1993年4月的《修订刑罚条例》三读通过,成为了这一进程的关键节点。而1991年和1998年的司法解释则是对旧制度的直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