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末位淘汰”这一招,最近老是引发劳动纠纷。搞不好就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企业想引进这种绩效考核机制来管理员工、提升效率,本来是好事儿,可要是脱离了法律的规矩,那就容易出事。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一桩案子,给大家指了一条明路。 咱来看看这个具体的案子。周某从2006年开始就在这家公司干活了,到了2015年还签了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2022年到2024年期间,他的绩效考核成绩老是排在后面。2024年5月,公司拿“不胜任工作”当理由,给周某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周某不服气,就去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仲裁机构支持了他的请求,可公司不服,又把官司打到了法院。 法院一看就明白怎么回事了。公司说是合法解除合同的,还拿了内部的管理办法做依据。可是他们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周某真的“不胜任工作”。他们就觉得周某考核分数低、排名靠后就是不胜任,根本没仔细看看他工作能力咋样、任务完成得好不好。而且他们搞的那个“等级强制比例分布”的制度,硬是要把人分成三六九等,最后肯定会有“末位”的人。但“末位”可不等于法律上的“不胜任”,这两个概念根本不一样。 这事儿为啥老是发生呢?主要是有些企业把“末位淘汰”当成了简单的裁员手段,没把法律放在眼里;再加上企业自己的考核制度太粗糙、不科学,标准也模糊不清、程序也不正规,根本反映不出员工到底干得怎么样。 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说得很清楚:要是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得先给他培训或者调个岗位看看;要是还是不行,公司才能解除合同;而且公司还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这起案子里,公司既没拿出周某不胜任的具体事实证据,也没说明白他们培训和调岗到底有没有效果。这就导致他们的解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这次裁判结果特别有指导性意义。法院明确说了:“末位”只是个相对的排名概念,不等于“不胜任”,公司不能光看排名结果就把人给炒了。这能帮企业改掉滥用绩效考核工具的毛病,引导大家搞更公平、更科学的考核。 这事儿也说明劳动争议里证据多重要。公司管员工得有真凭实据还得合规矩,免得因为证据不足吃大亏。对劳动者来说,这也是个好事儿——他们现在知道怎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了。 为了少惹这种麻烦事儿,企业得在以下几点上下功夫: 第一、把绩效考核制度弄完善了,标准要客观透明、还得和岗位职责挂得上钩。千万别光凭排名或者比例来定奖惩。 第二、把解除合同的程序弄规范了。认定员工“不胜任”得有具体事实做支撑,还得按照法律规定先给他培训、调岗试试水。 第三、多给内部人员做做合规培训提提法律意识。 未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环境变好了,企业的绩效管理也会从“简单淘汰”变成“激励发展”。往后合规又有人情味的管理模式才是王道。 绩效管理本来就是为了激发潜力、提高效率的东西,可不是为了单纯把人赶走的工具。这次判决再次警告大家:任何管理手段的使用都得守着法律底线、尊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在追求高质量发展的大环境下,企业只有把制度设计和人文关怀、法治精神结合起来才能长久经营下去、真正把人力资源优势发挥出来、为经济社会发展添把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