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电鱼案带动生态修复 千尾鱼苗放流体现司法保护力度

问题——禁渔红线被触碰,电鱼对水域生态造成隐性伤害。 2022年初,长治市屯留区检察机关梳理既往案件线索时发现,有人员在绛河特定水域禁渔期、禁渔区域内,驾驶未依法登记、无必要安全与监管条件的船舶,使用电瓶等装置进行电鱼作业。涉案人员虽仅捕获少量野生鱼,但电捕方式以电流扩散为特征,往往对鱼类幼体、饵料生物及底栖生物造成非选择性伤害,破坏水生生物繁殖与种群结构,影响特点是公共属性的生态资源安全,进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原因——利益驱动叠加侥幸心理,监管难点客观存在。 一上,禁渔制度旨为鱼类繁殖、生长提供时间窗口,但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受“短期获利”驱动,抱有“收获不多、后果不大”的认知偏差。另一上,电鱼隐蔽性强、流动作业快,且“三无”船舶难追踪、难约束,给一线执法取证与后续追责带来难度。,个别河段点多线长、夜间巡查成本高,也使非法行为更易钻空子。 影响——小案背后是生态账与法治账。 从生态角度看,电鱼伤害具有“外显损失小、实际破坏大”,不仅直接减少成鱼资源,更可能导致幼鱼、鱼卵大量死亡,削弱后续补充群体,影响河流生态系统稳定,甚至对渔业资源恢复造成长期拖累。从治理角度看,若仅以捕获数量衡量危害,容易弱化违法成本,诱发效仿;而将生态损害纳入公益诉讼框架,通过修复责任落实,有助于把生态价值评估、损害填补与违法惩戒统一起来,形成更具持续性的治理闭环。 对策——两级检察联动,依法推进公益诉讼与替代性修复。 发现线索后,检察机关启动上下联动办案机制,由长治市检察机关依法立案并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后,依法转入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为科学确定损害评估与修复路径,检察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涉案野生鱼类价值进行认定,并围绕“修复受损水域采取何种方式、放流品种与数量如何确定”等关键问题反复沟通论证,最终确定以增殖放流近千尾鱼苗进行替代性修复。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释法说理,向违法行为人讲明禁渔制度的生态意义与电捕行为的危害机理,算清“资源损失账、环境修复账、法律责任账”,推动其主动认错并承担全部修复责任。随后,在农业部门、基层组织及群众代表见证下,有关鱼苗被投放至绛河水域,实现生态修复效果可见、责任落实可查。 前景——以“河湖长+检察监督”协同提升治理效能,推动源头预防。 业内人士指出,河湖生态保护需要从事后修复走向事前预防、从单点查处走向系统治理。下一步,应深入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与线索移送机制,强化对禁渔期重点水域、重点时段的联合巡查与精准监管;同时完善生态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标准化流程,提高公益诉讼办理的科学性与可复制性。通过典型案件释法与普法宣传,推动形成“违法必究、破坏必修复”的社会共识,让禁渔制度从“纸面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为流域生态恢复提供更稳定的法治保障。

一尾鱼折射整条河的生机。严惩违法行为、落实生态修复,既捍卫了法律权威,也践行了生态文明理念。只有将"隐性伤害"转化为"显性修复",才能让河流重现活力,让守护绿水青山成为全民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