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法院审结650万元购房款纠纷案 父亲追偿诉求被驳回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2020年12月,小唐与小谢登记结婚。为支持儿子成家,老唐为其准备了一套价值千万元的婚房。但婚后家庭关系并不融洽。小谢怀孕期间,小唐因隐瞒婚史引发矛盾,随后多次质疑胎儿亲生关系并要求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证实孩子确为小唐亲生,但涉及的争执给小谢带来较大心理压力。 为缓和矛盾,老唐于2023年4月至6月分三次向小谢账户转账共计650万元,转账备注均为“购房款”。小谢随后用该款在徐汇区购买一套学区房,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2023年6月,小谢生下孩子。同年9月,夫妻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小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此后,老唐改称650万元并非赠与,而是小谢以打胎相要挟向其借取的款项,并起诉要求小两口返还。老唐提交了由儿子小唐签署的借条。小唐认可借款事实,并表示愿配合父亲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认定与判决理由 小谢对老唐的主张予以反驳。她认为,650万元系老唐基于对儿子过错的认识、对自己所受委屈的补偿以及对其生育孩子的感谢而作出的个人赠与。小谢指出,借条上没有自己的签名;同时,老唐转账备注明确为“购房款”而非“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认为,老唐仅提供由小唐出具的借条,无法证明小谢知晓、同意该借款或事后追认。更关键的是,案涉650万元用于购房,并非基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所需,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老唐全部诉讼请求。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界定 本案对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具有参考价值。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所负的债务,即“共债共签”。包括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或虽由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以书面、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的债务,其关键在于双方意思一致。 第二类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指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必要开支,如衣食住行、日用品、医疗、文娱、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认定时主要审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基本生活。 第三类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借款数十万元用于购买高档家居用品或出境旅游,虽超出一般家庭日常消费范围,但在符合上述证明条件时,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四、案件的现实启示 本案判决对规范家庭财产关系具有现实意义。首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严格的证据支撑,仅凭一方出具的借条且缺少另一方确认,难以据此认定为共同债务。其次,债务用途是重要判断因素。即便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如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也不能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再次,家庭成员进行大额转账时,应通过书面约定或清晰备注明确资金性质,降低后续争议风险。 五、法律适用的前瞻性思考 随着经济活动增多、家庭关系更为多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更易引发争议。本案说明了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家庭成员权益之间的平衡取向: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就债务形成、合意基础及用途提供充分证据,不能仅凭一方的单方说法或单据推定另一方承担责任。严格的证明要求,有助于防止一方借法律规则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法律为其稳定提供制度支撑。此案不仅是一份裁判结果,也是一堂法治课——在亲情与利益交织的情境中,唯有尊重法律、厘清权责,才能更好维护家庭秩序与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