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回收商“退一赔三”被驳回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撤销合同案,裁定二手回收商不构成欺诈。起因是回收商林某某为了处置闲置电子产品,把范先生带来的三台平板电脑回收了,报价总计11180元。林某某当时以为其中一台是2024年新款平板电脑,实际是第四代iPad Pro。他通过微信告知范先生弄错了型号,差了快一千元,要求退差价或者撤销交易。范先生不同意这个请求,所以某贸易商行把他告上了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范先生则表示,作为经营者,某贸易商行已经核验并回收了货物,应该对报价负责。他还提到在交易前曾经发送过带有型号的平板电脑外包装图片给两家线上回收商咨询价格,结果回复分别是7600元和7500元。法官认为,在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应该信守承诺诚信履约。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等法定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法官指出,这次交易中的平板电脑都是全新未开封的状态,型号信息在外包装上很清晰可见。作为电子产品回收商的林某某具备专业检验技巧和鉴别能力,应该仔细查验货物信息并合理评估价格。虽然林某某自称看错了型号导致错误认识发生,但他给出的价格与同类产品的线上平台销售价格和回收价格相当接近,并没有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因此,这次交易不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误解。 此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某贸易商行主张范先生在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然而范先生在交易前主动向线上回收商询价并得知报价和某贸易商行出价基本相当,说明他对产品型号并没有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的行为。法院认定这次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所以驳回了某贸易商行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