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借婚姻索财"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被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其全额返还所得款项5万余元。
据了解,开化县居民涂某通过相亲微信群结识蒋某后,主动表达交往意愿。
蒋某随即提出要求,声称需要先给予"彩礼"2万元,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若合适则次年领证并另付彩礼18万元。
此后近一年时间里,蒋某以各种理由持续向涂某索要钱款,涂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给付5万余元。
然而,蒋某在收取款项后开始回避涂某的联系,对领证提议采取推脱态度,并多次表示需要继续给钱才能办理结婚手续。
最终,涂某决定终止恋爱关系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相关款项。
庭审中,双方对款项性质产生分歧。
涂某主张这是蒋某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依据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应当返还。
蒋某则辩称这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赠与行为已完成,无需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在交往过程中对双方感情持漠然态度,主要目的是满足个人物质需求,利用婚姻名义不断索取财物。
法院认为,此种行为不仅违反民法典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明确规定,更违背了婚姻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
审判人员指出,区分"借婚姻索财"与"恋爱赠与"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表现。
借婚姻索财通常表现为以结婚为条件或借口,主动、反复、无理由地索要财物,且对建立真正婚姻关系缺乏诚意。
而正常的恋爱赠与则基于真实感情,具有自愿性和无偿性特征。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
一方面,它明确了民法典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的适用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司法参考。
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裁判维护了婚姻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保护了善意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专家表示,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通过网络平台相亲交友日益普遍,但部分人员利用他人的结婚愿望进行欺诈或索财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此类判决有助于规范婚恋市场秩序,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
当前,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坚持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通过司法实践,逐步完善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为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有力保障。
该案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价值导向: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绝非物质交换的筹码。
在适婚人群规模持续扩大的背景下,如何构建健康理性的婚恋文化,需要法律规范、社会教育和个体自律的多维协同。
本案的司法实践,为厘清婚恋交往中的经济行为边界提供了重要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