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15人售假名酒案判决落地:刑罚、禁业与公开道歉并举强化食品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倪某某伙同熊某、艾某、叶某某等14人,明知所购白酒系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的情况下,仍在当地商场租赁场地,以“江西茅台运营中心”“酒赢天下”等名义对外宣传,形成分工明确的制售假酒链条。该团伙组织严密、层级清晰。倪某某负责统筹,熊某、艾某、叶某某等任销售主管,负责培训和管理;张某、汪某某、曾某等十余名销售人员通过电话和社交媒体,使用事先编制的话术向消费者推销;姚某某对接物流企业,通过快递代收货款,形成销售闭环。三年多时间里,该团伙销售假冒名酒金额达713万余元,涉案范围广、危害严重。法院认定,15名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犯涉案金额达“巨大”标准,从犯亦达“较大”标准。鉴于涉案商品为食品类,被告人行为不仅侵犯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对消费者健康安全构成风险,破坏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监管。基于上述事实,法院依法对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罚金。有一点是,判决在刑事处罚之外,适用从业禁止和民事侵权责任的双重追责。根据判决,所有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3至5年内禁止从事酒水销售及涉及的职业,并须在全国发行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承办法官在判后释法时指出,从业禁止旨在预防再犯,从源头切断重操旧业的可能。被禁止人员违反法院决定继续从事相关职业,情节严重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更强法律震慑。此制度表明了刑罚教育改造与社会防卫功能的结合。此案审理也具有更深层次的法治意义。一上,司法机关依法销毁不合格食品、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的实践路径,为类似案件积累经验。另一上,通过刑事、民事、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构建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彰显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决心。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升级关键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制售假冒商品损害权利人利益,破坏公平竞争,侵蚀社会诚信。尤其是食品类假冒伪劣商品,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依法严打。

从贵州茅台镇到江西“假酒镇”,一字之差折射出知识产权保护的艰巨;此案判决如同重拳,击碎犯罪侥幸,也提醒行业自律。当侵权者面对“倾家荡产、寸步难行”的法律后果时,我们离“天下无假”的愿景才能更近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