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进入复核程序 检察机关驳回近亲属抗诉申请

这起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发生2024年10月2日18时42分。监控显示,被告人廖某驾驶特斯拉轿车在景德镇市昌江大道实施危险驾驶,13秒内车速从静止升至129公里/小时,明显超过该路段40公里/小时的限速。庭审材料显示,廖某当时与同车女友发生激烈争执,情绪失控后故意深踩电门加速行驶。 司法审理过程中,两级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出现分歧。检察机关最初未认定自首情节,但景德镇中院在1月9日一审判决中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认定廖某“主动报警、现场等候、如实供述”构成法定自首。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表示,自首认定需严格把握“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项要件,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一般不影响自首成立。 关于犯罪主观上,判决书采纳“间接故意”的认定。法院认为,廖某明知超速驾驶可能造成危害后果,但在行驶中采取了一定避让措施,且与被害人无直接矛盾,不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征。此定性将直接影响量刑幅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的司法解释,间接故意犯罪在量刑上通常较直接故意相对从宽。 被害人家属委托律师向记者表示,已向江西省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主要质疑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以及主观故意的判定依据。法律界人士指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申诉不影响判决执行;但如上级检察机关认为原判确有错误,可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若刑事申诉未获支持,家属计划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项目可能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案件目前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司法实践显示,近五年全国危险驾驶致人死亡案件中,判处死缓的比例约占同类案件的23%。有专家认为,本案判决说明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惩治犯罪与权利保障之间如何把握尺度,仍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这起案件不仅关系到对具体行为的定性与量刑,也涉及对被害人权益如何更充分保障的讨论;被害人近亲属持续维权,反映了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也反映出复杂案件中各方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可能存在不同理解。随着案件进入复核程序,对应的争议点也将得到更审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该案提示我们,在强调法律适用准确性的同时,也应认真回应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关注,推动司法程序更加公开透明,维护公正与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