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并不意味着免责

最近上海发生了一起建筑工程转包引发的责任纠纷。2020年,一家地产公司把总包工程给了A公司。A公司因为赶工期,就把这个“烫手山芋”给了B公司,并告诉B公司,“地产老板已经同意。” 结果装修出现了质量问题。地产公司来找A公司麻烦,A公司却直接把责任推给了B公司。这个三方的责任归属到底是谁的呢?郑州的律师王遵梅指出,《民法典》第791条第二款规定,虽然发包人同意,但总包不能完全免责。转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次案例里的A公司不能简单推卸责任,B公司也不能逃脱责任。地产公司可以同时起诉他们俩,要求赔偿损失。很多人误以为发包人点头就等于总包免责,但事实并非如此。A公司为了赶工期在经过地产公司同意后把装修工程转交给B公司施工,可是作为总承包方还是要对整个工程向发包方负责。所以给总包一个忠告:转包并不意味着免责。为了防止发生类似事件发生时自己需要背锅,建议在书面协议中明确分包范围、质量标准和连带责任条款,并且保留现场监控权,定期巡检、抽检记录留痕,这样才能避免成为背锅侠。 这次事件给我们一个教训:发包人点头只是备案而不是免责条件。要想全身而退还得先把管理工作做好再考虑转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