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的国税28号文,2018年还有2024年最高检、最高院发布的法释4号文,这些都成了争议的焦点。因为很多虚开案件被检察院不起诉后,税务稽查局却把案子退回来,非说是偷税。企业要是碰上这种情况,得赶紧去抗辩。 其实,税务机关给虚开案定性成偷税,得把住那个《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关。偷税得有两样:要么是用了骗的手段、隐瞒的手段;要么是没申报;最后结果还得是少缴了税。企业要想把这个锅甩干净,主要得从三个点下手。 第一个看有没有用骗隐瞒的伎俩。有些虚开案件里,当事人取得发票的时候挺坦荡的,没弄假账也没藏凭证,就是多列了点支出。要是这种情况,“欺骗隐瞒”这一条说不定就立不住。不过要小心2024年最高检和最高院的那个司法解释,虽然说了虚列支出属于偷税,但它只是给司法机关参考的,税务机关不能直接拿来当执法的大棒用。 第二个看是不是“善意取得”。根据2000年187号文的说法,“善意取得”得有四个硬条件:真有买卖、发票得是本地开的、名字金额都得对上、还得不知道发票是假的。要是满足这些条件,企业补补税就行了,不能算偷税也不用交滞纳金。比如有一家企业有合同有送货单有转账记录,还不知道发票是假的,那肯定就是善意取得。 第三个看是不是“异常凭证”。如果取得的是那种不三不四的凭证(既不好也不坏),按照2018年28号文的规定,企业能证明是真买卖就能抵扣;证明不了也只是补税。比如说企业有验收单或者服务确认书能证明买卖是真的,那税务机关也不能把这事当偷税处理。 现实中有些案子因为没真买卖或者有资金回流就被认定成了偷税。比如有个公司找中间人介绍买卖结果没货物流转,付了开票费钱又转了回来拿票抵扣。后来检察院不起诉了,税务局非要按偷税罚。因为这种行为有主观故意(花钱买票),手段也骗人(没货还申报抵扣),刚好符合偷税的构成要件。 企业抗辩的时候还得盯着程序和证据细节不放。程序上要看税务局有没有超了追征期(偷税是无限期的)、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比如没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就剥夺人家的发言权)、文书送达合不合法(没直接送或者留置送达就直接公告送)。 事实上准备好合同、物流、资金支付的证据很重要,证明要么买卖是真的要么自己不知情;要是被定成了偷税,还得查清楚有没有资金回流或者没货物流记录这种主观故意的证据。法律适用上也要看税务局有没有把偷税和非偷税搞混了,追征期和法律依据用得对不对(比如把非偷税的行为当成偷税来无限期追征)。 虚开不起诉之后被定偷税也不是板上钉钉的事儿。企业得结合自己的情况把“欺骗隐瞒手段”“善意取得”“异常凭证”这些方面的证据捋顺了,死死扣住偷税的构成要件去抗辩,同时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