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作出明确表态,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公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刚性要求。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不仅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法定义务,更是强化警示教育、提升安全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目前,国家层面负责调查的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均已实现全文向社会公开。 然而,在地方层面的事故调查中,仍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部分地方政府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出于各种考量,存在应公开而未公开、公开不及时等问题。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将已公开的调查报告在短时间内撤回,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信任。此外,还有地方将生产安全事故违规定性为自然灾害、刑事案件或意外事件,通过改变事故性质规避调查公开责任,或者不按程序开展调查,调查后拒不公开。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将采取三项强化措施。 一是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典型较大事故及其他典型事故,由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安委办进行挂牌督办,在督促及时结案的同时,确保调查报告按时公开。其他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安委会督办,实现应公开尽公开工作目标。 二是开展调度核查工作。对地方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通过随机抽查、定期调度等方式,全面摸排调查报告公开情况。一旦发现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情况,立即启动跟踪督办程序并予以通报。负责人特别强调,公开必须是长期性的,严禁出现公开数日后又撤回的现象。 三是纳入考核巡查体系。持续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纳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的重要内容,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对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地区,在考核中予以扣分。同时,在事故结案后的整改情况评估中,将调查报告公开作为重要评估指标。 对于违规定性事故、调查统计造假等行为,应急管理部明确表示将严肃处理。对于以错误定性形成的调查报告公开后造成严重误导的,将对牵头调查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针对涉及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事故,负责人指出,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适当处理后予以公开,但绝不允许以此为借口拒不公开。这个表态明确划定了信息保护与公开透明之间的界限,既保护合法权益,又确保公众知情权不受侵害。
事故调查报告不是"结案文件",而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一环。依法及时、规范稳定的公开,既回应公众关切,也让每一起事故的教训真正转化为制度完善、责任落实和风险降低。把"该公开必须公开"落到每一份报告、每一次发布、每一次评估之中,才能以透明促公正、以监督促整改、以规则促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