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总署发布新规 允许符合检疫标准的印尼饲用水生动物蛋白进口

为深化与印度尼西亚的经贸合作,规范饲用水生动物蛋白进口管理,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正式允许符合条件的印尼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进口,这是中方与印尼方在动物源性饲料贸易领域的重要突破。

该公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中印尼两国签署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为指导,建立了一套系统完整的进口管理体系。

这一举措既体现了对国内饲料产业发展的支持,也反映了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对质量安全的严格把控。

从企业准入角度看,进口产品必须来自经印尼官方批准、由印尼检疫部门向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

这些企业需要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质量安全卫生控制、自检自控、产品追溯和召回等制度。

这种多层次的企业资质审核机制确保了源头把控,是保障进口产品质量的第一道防线。

在原料来源方面,公告明确规定产品必须采用印度尼西亚本国海域、公海捕捞或养殖的水生动物制成,且不包括海洋哺乳动物。

同时严禁使用因疫病死亡或疫情扑灭而淘汰的水生动物,不允许混入其他动物源性成分或受到第三国产品污染。

这些要求从原料端口严格把关,最大程度降低了疫病传入的风险。

加工工艺标准是确保产品安全的关键环节。

公告要求进口产品必须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摄氏度85度、时间不少于15分钟的热加工处理,或采用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

这一温度和时间的设定基于科学的微生物灭活原理,能够有效杀死潜在的病原体。

整个加工过程必须在印尼官方有效监督下进行,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任何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及禁用物质。

在安全卫生检验方面,公告制定了严格的微生物检测标准。

出口前,印尼官方主管部门必须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其中沙门氏菌要求在25克样品中完全未检出,肠杆菌采用国际通行的n、c、m、M参数检验体系进行评估。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要求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结果必须为阴性。

这一要求对防止反刍动物疫病特别是牛海绵状脑病等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包装、标签和运输环节同样得到严格规范。

产品必须采用全新、洁净、密封防潮的包装,外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并标注"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从印尼出口前,需附具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进入中国后,海关部门将进行证单核查和货物检查,确保产品来自注册登记企业,卫生证书真实有效。

这一管理体系的建立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它为国内饲料产业提供了稳定的优质原料供应渠道。

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富含必需氨基酸和微量元素,是水产养殖和畜禽饲养的重要营养源。

其次,严格的检验检疫标准有效防范了动物疫病传入风险,保护了国内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三,这一合作机制促进了中印尼两国在农业领域的深化合作,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从产业发展角度看,该公告的发布正当其时。

当前,我国水产养殖和畜禽饲养规模持续扩大,对优质饲料原料的需求不断增加。

印度尼西亚作为世界上重要的水产品生产国,其饲用水生动物蛋白产品具有成本优势和供应稳定性。

通过建立规范化的进口体系,既能满足国内产业需求,又能为印尼相关产业开拓新的市场机遇,实现互利共赢。

扩大合规进口渠道的意义,不仅在于丰富供给,更在于以更严格、更透明的规则体系把住安全关。

以制度明确边界、以标准压实责任、以检疫筑牢防线,才能在更高水平开放中守住生物安全底线,推动饲料产业链供应链朝着更安全、更稳定、更高质量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