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关系具有重要启示意义。法院通过深入调查取证,识破企业"假外包、真用工"的用工模式,判决实际用工单位向受伤工人王刚补足工伤赔偿25万元,为劳动者维权树立了典范。 问题的出现源于一份看似合法的劳务分包协议。2021年4月,王刚经人介绍进入宿迁某科技公司从事通信铁塔硬件维修养护工作。一年多的时间里,王刚按部就班地完成工作,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并提供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逢年过节还发放福利。2022年4月,公司突然提出与王刚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将原有工作内容以分包形式"外包"给他。由于收入没有变化,王刚未加深思就签订了协议。 转折发生在2022年11月。王刚在寒风中进行通信铁塔高空作业时,因保险带卡扣老化突然断裂,从塔梁上摔落。经医院诊断,王刚骨盆骨折、腰椎多处骨折、肝挫伤,住院治疗40多天,进行了两次手术,医疗费用超过18万元。面对巨额医疗费用,王刚向公司主张赔偿,却遭到拒绝。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劳务分包协议为盾牌,声称协议明确约定事故后果由分包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该推诿行为触及了劳动法的核心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和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若被认定为劳务分包关系,王刚只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远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甚至面临无法获赔的风险。这种巨大的待遇差异,使得用工单位有动机通过虚假分包来规避法律责任。 王刚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科技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宿迁市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2024年2月,宿城区法院速裁庭法官臧玉艳接手此案。 在第一次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王刚强调公司每月发放固定工资、提供福利待遇、配备劳动保护用品,自己完成工作后需向公司汇报并接受监督,这些都是典型的劳动关系特征。而公司则坚持劳务分包协议的法律效力,拒不承认劳动关系。 法官臧玉艳敏锐地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她注意到公司为王刚购买了三份保险——雇主责任险、意外险和团体险,三险叠加预计可赔付40万元左右。基于这一发现,她尝试通过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然而,由于公司不承认王刚的员工身份,鉴定只能按人身伤害标准进行,而非工伤鉴定。人身伤害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更严格,认定难度大,赔偿金额与预期差距较大,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为了查清事实,臧玉艳决定到科技公司实地走访。在调查中,她发现了"假外包、真用工"的真相。公司内部与王刚签订相同劳务分包协议的还有小张、小曹、小李等多人,他们的工作内容完全相同,工作地域完全重合,协议条款完全一致。但关键问题在于,这些人虽然各自独立签署了分包协议,实际施工却需要他们相互配合才能完成。这与真正的劳务分包合同特征相悖——正常的分包合同应由分包单位独立完成项目,不会涉及多个分包单位的交叉合并施工。 这一发现成为案件的转折点。法官继续调查发现,公司对这些"分包人"进行统一的工作安排、工作监督和绩效考核,分配工作任务、检查工作质量,这些都是典型的用人单位管理行为,而非分包关系中的平等合作关系。王刚每天完成工作后需拍照汇报,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这充分表明了从属性和依赖性,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 经过全面分析,法院认定王刚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通过虚假的劳务分包协议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对应的司法解释,王刚的伤害应按工伤进行处理。法院最终判决科技公司向王刚补足工伤赔偿25万元,同时确认王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建筑施工、物业维护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虚假分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企业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协议,试图将员工转变为"承包人",以此规避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伤赔偿等法定义务。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法院通过"用工事实"原则,即根据实际用工关系而非合同名义来认定劳动关系的做法,有效识破了这类欺骗性的用工模式。
这起案件不仅是个体劳动者维权的胜利,更是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促进。企业应当认识到——规范用工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确立的规则导向,将持续净化劳动力市场环境,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法治保护下体面劳动、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