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侵权,这3步就够了!

今天聊聊网络图片侵权这块容易让人迷糊的地方,核心就是一个:图片有没有“著作权盔甲”,其实这得看它是不是真正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要想戴上这层保护壳,照片不光得有工具拍下来记录形象,还得有独创性和艺术价值。贵州香林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跟贵阳观山湖金香林厨师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闹的纠纷就是个典型反面例子,原告拿的那两张门店招牌和羊肉粉碗照片,完全没加什么艺术处理,法院就觉得它们不算作品,没法受法律保护。 那企业想用这些图又不想花钱买版权怎么办?我国虽然不像美国那样直接用“Fair Use”这个词,不过《著作权法》也给了大家一个安全区,就是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那几种不用许可也不用付钱的情形。要想合法地用人家的图,得满足三步走的检验标准:第一得看是不是真的落在了法律条文里,法律只允许在介绍、评论某部作品或者说明问题的时候适当引用,还得是人家已经公开的东西。说白了,你在自家商业广告或者自营网站上随便配图,这通常是行不通的。第二要看你借用这个图片是不是会把原作的路给堵死,让大家没法从正版渠道接触到它。豆瓣网那种展示电视剧海报和分集剧情的做法就被允许了,因为数量不多也没替代正版播放。第三还要看有没有伤着原作者的权益,“蜀黍科技”那个案子就是个教训,他们把电视剧截图做成导览图让网友看全集画面,这其实就是替代了正版播放,损害了市场份额。 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商用的时候老是踩雷。其实《著作权法》里那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里,真正跟企业经营沾边的就一个“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但现实里很难不引用竞争对手的产品来介绍自家东西;想蹭热点又往往过头。所以好多企业想靠“合理使用”来打官司维权,最后都因为证明不了自己符合要求而败诉。张列白和坏猴子文化的官司就是个例子:电影未经许可只用了两秒钟放原告的旅行照,既没介绍也没评论,法院直接就认定不构成合理使用。 总结一下:如果一张图缺乏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就很难受保护;要是想商用又不想买版权,唯一的出路就是严格符合那三步检验标准。但很可惜商业场景下真正能“免票通行”的地方少得可怜。与其事后打官司赔本买卖吃亏不讨好,不如事前做个版权调查或者直接花钱买授权——花点钱买个安心总比瞎折腾踩雷强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