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海保护长期缺乏统一规则。公海面积占全球海洋总面积的70%,但保护力度不足。随着深海渔业、海洋科考、资源勘探等活动增加,过度捕捞、栖息地破坏、污染扩散等问题日益突出。由于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现有治理主要依靠分散的区域或部门规则,难以对跨区域、跨行业活动形成统一约束。 原因——治理体系碎片化与利益分配失衡并存。现有国际海洋治理体系存规则空白,不同组织各自为政,缺乏整体生态系统视角。海洋保护区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等关键环节缺少统一程序和可执行的法律框架。同时,公海活动高度依赖技术与资金,导致能力强的国家获益更多,发展中国家在决策参与、数据获取、技术转让、收益分享各上处于劣势。协定经过19年谈判、19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与才得以达成,充分反映了各方资源利用、规则设计和权益平衡上的复杂博弈。 影响——协定推动海洋治理从"各自为政"走向"规则约束"。该协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为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建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安排,释放三上信号: 其一,从碎片化走向整体性。协定强调综合治理,将海洋视为相互联系的生态系统,推动跨区域、跨行业政策协同,填补监管空白。 其二,从单边行动转向多边合作。协定强调集体决策与共同参与,通过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提升发展中国家参与度,使公海治理更包容、更均衡。 其三,从开发主导转向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并重。协定为公海设立海洋保护区提供程序基础,通过环保影响评价等机制推行"先评估、再实施",为深海活动设立明确的生态底线。 对策——以制度落地为关键,将"文本共识"转化为"治理效能"。协定生效只是开始,执行才是重点。各方需四个上加力: 一是推进国内法规与国际义务衔接,围绕深海渔业、海洋科考、海洋工程等活动完善合规标准与监督机制,形成可核查、可追责的闭环。 二是强化科学支撑与数据共享,提升对迁徙物种、关键栖息地、深海生态系统的长期监测能力,为保护区划定与环保评价提供可靠依据。 三是推动公平机制运行,通过能力建设、人才培训、技术合作与资金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参与谈判、评估审查与执法能力。 四是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引导远洋渔业和海洋产业捕捞控制、渔具改进、减少副渔获、污染防治等上升级,用更高标准对接国际规则。 前景——公海保护进入新阶段。协定被联合国视为海洋保护与多边主义的重要成果,表明全球在应对共同生态挑战上仍有共识。随着更多国家履约、涉及的程序细化,保护区规划、环保评价、海洋遗传资源等制度将逐步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工具。这不仅影响生态保护,也将重塑远洋渔业秩序、海洋科技合作、深海产业布局等领域的规则体系。对中国而言,作为缔约国参与协定实施,有利于深化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国际规则制定能力,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更稳定、可预期的国际制度环境。
当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蔚蓝深海相遇,《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的生效不仅是对子孙后代的承诺,更是对发展模式的深刻反思。这部凝聚国际最大共识的"海洋宪法",正在重新定义人与自然的相处方式。保护占地球表面三分之二的公海,就是守护人类文明的最后防线。在这条充满未知的航程上,中国将继续以实干精神破浪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