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阶段。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
技术革命性突破作为推动科技自立自强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引擎,其实现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作为支撑。
这意味着,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聚焦制约技术突破的关键制度障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为技术革命性突破提供制度保障。
一、健全新型举国体制,形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合力 关键核心技术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新型举国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体现,具有显著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
健全这一体制的核心是将政府与市场力量有机结合,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格局。
从政府层面看,需要强化组织协调职能,明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总方向和总路线,为打赢攻坚战构建坚实支撑条件,形成体系化的技术攻关能力,确保有限资源快速向关键领域集中。
这种集中式投入模式能够有效规避市场失灵,确保战略性、基础性技术研发的持续推进。
从市场层面看,要充分发挥市场在科研方向选择、路线安排和创新要素配置中的导向作用。
这包括打造世界级创新平台,突出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营造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生态。
同时,要建立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实现技术要素市场的效率最大化。
人才是技术突破的核心驱动力。
需要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关键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利用、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形成国际人才竞争新优势,加快建成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
二、完善数字技术创新体制机制,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根本要素。
当前,我国面临数据市场不完善、数字技术供给体制机制不健全、数实融合体制机制不畅等制约因素,从根本上限制了数据技术创新的发展空间。
推动数字技术创新需要从两个维度着手。
其一,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强化数字技术创新的内生动力。
这要求建立健全数据确权、定价、流动和交易制度,破除制约数据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有效降低数据交易成本,建立充分体现数据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通过这些制度安排,可以有效提高数据的价值创造力和边际产出,从根本上激发数据技术创新的主动性。
其二,完善数实深度融合体制机制,夯实数据技术创新的现实动力。
要做好数实融合顶层设计,出台推动数实深度融合发展的具体指导意见,针对融合过程中的技术不足、资金缺口、人才缺口等问题给予全方位、常态化的政策支持。
同时,将数字技术充分应用于经济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进一步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健全基础研究支持体系,夯实创新发展基础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活水,其高度和厚度决定着一国科技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长期以来,基础研究投入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我国基础研究的发展。
完善基础研究体制机制需要在多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方面,要加大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长期投入机制,为基础研究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另一方面,要创新基础研究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模式,建立更加灵活的评价体系,鼓励自由探索和创新思维。
同时,要加强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联动,促进基础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形成从基础研究到技术创新、再到产业发展的完整链条。
四、前瞻性思考与战略展望 体制机制创新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调整。
"十五五"时期,应将体制机制创新作为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的重要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既要着眼于当前的制度障碍,也要为长远发展留出创新空间。
特别是在新技术快速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更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形成推动技术进步的强大合力。
技术革命性突破从来不是单一环节的胜利,而是制度供给、要素配置与创新生态共同作用的结果。
面向“十五五”,以体制机制创新破除束缚创新的藩篱、形成更高效的协同格局,才能让创新链更顺、产业链更强、人才链更活、资金链更稳,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