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财广是辽宁昌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在这个案子里给了一些看法。事情是这样的,刘女士和黎先生在同一家花炮厂工作,关系挺好。有一天,刘女士想吃梨子,就叫黎先生的太太黄女士帮忙打梨。黄女士也没客气,扛起竹篙去果园了。打了四五个梨后,黄女士就停下来休息。谁知道,刘女士捡完梨正往回走,头顶突然掉下来一个熟梨,把她的左眼给砸伤了。医院检查显示,刘女士的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还有左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总共花了一万多元医药费。司法鉴定认定是十级伤残。黎家给了刘女士4000元后,双方没谈拢,刘女士就把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还有误工费等总共13万多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女士的请求。法官解释说这个行为属于好意施惠,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报酬。因为刘女士是成年人,应该能预见到树下捡果可能会被坠果砸伤,但她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所以这个责任不能全让黎先生他们背。法官提醒大家日常的帮忙行为比如搭便车、顺手扶一把都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受益的一方也要注意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