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公交摔伤获赔12万 法院判决厘清承运人安全义务边界

一、事件经过:一次普通出行引发的伤害 2025年4月,家住湖南省湘潭市的八旬老人戴某乘坐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出行。

车辆行驶至某站点时,驾驶员未按操作规范减速靠边、平稳停靠,亦未及时开启车门。

戴某因年事已高、行动迟缓,起身呼喊停车并紧抓扶手向车门方向移动。

就在此时,驾驶员突然实施紧急制动,致使戴某当场摔倒。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戴某左股骨颈骨折,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戴某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事项与公交公司及承保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遂依法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认定:承运人存在明显过错 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戴某刷卡乘车之时,即与该公交公司依法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承运人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并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伤亡系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所致。

法院查明,驾驶员未按规定缓慢进站、靠边停稳,致使老人在车辆尚未停止的情况下被迫移动,随后因紧急制动失去重心摔倒。

监控视频显示,戴某全程紧抓扶手,已尽到合理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

法院据此认定,驾驶员操作不规范是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鉴于涉案车辆已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戴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深层原因:规范意识薄弱与特殊群体保护缺位 此案折射出当前部分公共交通运营领域存在的深层问题。

其一,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执行不到位,进站停靠程序流于形式,对乘客上下车状态缺乏有效观察与等候;其二,公交运营企业对老年乘客等特殊群体的服务意识和安全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未能将"更高注意义务"落实到日常运营管理之中;其三,部分乘客对自身乘车安全权利认知不足,在遭受损害后维权路径不畅,协商解决机制有待完善。

四、司法导向:明确责任边界,强化公共交通安全治理 本案的司法判决具有明确的规则导向意义。

法院通过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适用,清晰界定了承运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逻辑,即承运人若主张免责,须自行举证证明伤亡系旅客自身原因所致,否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对公交运营企业具有直接的警示作用。

公共交通作为城市基础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营水平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出行权益,尤其是老年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保障,不能仅停留于制度文本,更须落实于每一次进站停靠的操作细节之中。

五、前景展望:构建更完善的公共出行安全保障体系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老年群体对公共交通的依赖程度将进一步提升。

如何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中切实保障老年乘客的安全权益,已成为城市治理的重要课题。

相关部门应推动公交运营企业建立健全驾驶员安全培训与考核机制,将进站规范操作、特殊乘客服务纳入日常管理考核体系;同时完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畅通受害乘客的赔偿救济渠道,切实降低公众出行风险。

一趟公交车的平稳进站与一次合规的刹车,看似细微,却关乎乘客“平安到达”的基本期待。

法院以生效判决重申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也提醒公共服务行业:面对更复杂的乘客群体与更密集的出行场景,唯有把规范落到每一次操作、把关怀落到每一位乘客,才能把城市运行的安全底座夯得更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