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无人机实施非法狩猎的案件,折射出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新型风险;三名被告人宁某、唐某波、唐某兵因共同参与非法狩猎,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案件显示,随着技术手段更新,违法狩猎的工具和方式更隐蔽、更高效,治理难度随之加大。案件查明,2025年初,被告人宁某与唐某波为实施非法狩猎共同出资购买一台大疆无人机,并通过网络购得金属箭头、投放装置、红外热成像设备等器材。随后,三人将对应的配件组装改装,形成一套可用于狩猎的装置。2025年3月至6月间,三人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该装置,借助红外热成像追踪野生动物,并从空中投射金属箭进行猎杀,先后捕获野猪、黄麂、毛冠鹿等野生动物用于食用。6月9日,三人在一次狩猎过程中被新邵县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此类案件反映出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压力。违法分子将民用无人机改装并加装专业设备,提高了非法狩猎的隐蔽性与效率。此类行为不仅危及野生动物种群安全,破坏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也可能造成误伤人员及家禽家畜等安全风险。相较传统方式,无人机狩猎更不易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更为突出。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狩猎管理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同时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法院判处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判处唐某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唐某兵拘役二个月。该判决已生效。这个判决表明司法机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猎捕野生动物必须依规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捕猎。随着非法狩猎手段不断变化,从陷阱、枪支发展到无人机改装装置,执法和监管也需要同步升级,提升对新型违法行为的发现、识别与打击能力。同时,应加强对民用无人机购买、使用以及改装环节的监管,减少其被用于违法用途的空间。
技术进步不应成为破坏自然的“工具箱”。新邵这起案件表明,手段越隐蔽、装备越升级,越需要依法精准打击,也离不开社会共同守护生态底线。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有效保护,不仅关乎生态系统稳定,也关系公共安全与长远福祉。守住禁猎红线,才能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留出更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