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2017年2月与某公司签了合同,说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可这7年里,他每次都要比规定时间早到岗10分钟,说是点名开会安排工作。结果就是到了2017年2月28日,海门法院开庭判了这个案子。原来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诉了,要了2万多元的加班费,但是没成,于是他又上诉到海门法院。他还拿了视频截图和考勤表作证,说他就是被公司强制要求来的,要算加班时间。公司那边说是这10分钟就是让大家提前进入状态的时间,没什么具体工作。法官一问刘某就承认,自己这10分钟就是干点名和听安排的事,没干具体的活。最后法院觉得,要认定加班得有时间和内容两方面的依据。虽然刘某时间上符合,可内容上是预备性的工作,没直接产出。所以判驳回刘某的要求。他又上诉到了南通中院,中院还是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