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领域。近年来,醉酒驾驶持续被依法严厉打击——但司法实践中——围绕“谁应当为醉驾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边界仍存在争议,尤其是一些案件中出现“诱导他人醉驾以换取立功”等情形:行为人并非实际驾驶者,却通过组织酒局、分工引导、设置情节等方式,推动他人进入醉驾状态并上路行驶,进而通过举报获取利益。这类“做局式”醉驾,不仅增加道路风险,也对司法公正与社会诚信造成冲击,亟需明确规范。 原因:一上,危险驾驶罪规范对象上聚焦“驾驶行为”本身,但现实中醉驾往往伴随社交场景,容易产生“劝酒”“怂恿”“陪同”等周边行为。周边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主观故意强度与客观参与程度如何评价,长期以来存在不同理解。另一上,个别人员利用刑事政策中关于立功从宽的制度空间,试图以人为制造违法情境换取从轻处理,导致“以违法换利益”的动机与手段相互强化。再者,执法司法治理醉驾问题上需要保持高压态势,但也必须避免因标准模糊而扩大打击面,使一般性劝说、随口附和与实质性教唆混为一谈,影响法律权威与社会认同。 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首次以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形式集中释法,表达出统一裁判规则的明确信号。据通报,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全国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也有所下降,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受理量同比下降超过3%。在整体向好的背景下,司法关注点逐步从“数量型治理”向“质量型治理”延伸,即在保持惩治力度的同时,更强调法律适用的精确性与可预期性。对“醉驾做局”这类新型、变型违法犯罪作出规则回应,有助于堵住制度被利用的漏洞,维护公共安全治理的连续性与公信力。 对策:指导性案例通过区分情节、强调恶性,给出了可操作的裁判要点:对采取欺骗、怂恿等方式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且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对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对醉驾者进行一般性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共犯处理。这个规则的关键,在于把“实质性推动醉驾发生”的行为与“非决定性附和”区别开来,把“有组织、有分工、有利益驱动的教唆、诱导”与“日常社交中的不当言语”区别开来。案例同时强调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存在共同犯罪的成立空间,但应审慎把握共犯范围,做到既不不当扩大打击面,也不放纵犯罪,实现不枉不纵。 以该批案例中的典型案件为例,对应的人员为谋取所谓立功,委托他人“做局”物色对象,安排多人陪酒并教唆其酒后上高速,再由人员报警举报,最终造成被教唆者醉驾被查获。法院对被教唆者及实施教唆、组织的人员依法追究危险驾驶罪责任,反映了对“制造风险、引爆风险”的实质评价,也向社会表明: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不容“操纵式违法”,任何将他人推向醉驾风险、将公共道路当作“表演场”的行为,都将被纳入法律规制。 前景:随着道路交通治理进入精细化阶段,司法机关通过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将继续提升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预计未来一段时期,相关案件裁判将更重视三类要素:一是主观上是否具有促成醉驾上路的明确故意;二是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实质性教唆、组织、分工、诱骗等行为并形成因果推动;三是情节评价是否达到“恶劣”程度,如以谋利、规避处罚、换取从宽为目的,或利用他人弱势、诱导上高速等显著增加危险的情形。,交通安全治理仍需前移关口:完善对聚餐饮酒场景的风险提示与劝阻机制,强化代驾、公共交通等替代方案供给,推动单位、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共同落实提示义务与管理责任,形成“事前预防+事中劝阻+事后惩治”的闭环。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需要法律、执法、教育等多方面协同发力。最高法发布的这批指导性案例,通过明确醉驾共犯的认定标准,既回应了公共安全治理的现实需要,也强调了依法审慎的法治原则。今后,全国法院应以此为指引,准确把握法律边界,既依法严惩恶意教唆醉驾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防止刑罚权不当扩张。只有做到尺度统一、适用精准,才能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推动法治建设稳步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