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文防范虚拟货币风险 明确禁止金融机构提供有关服务

问题:近期,一些机构借“投资理财”“链上项目”“稳定收益”等说法包装虚拟货币有关活动,虚拟货币交易、场外撮合、资金结算通道,以及以“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名义开展的变相融资现象反复出现。部分机构还通过技术服务、信息推广、支付结算等环节提供支持,带来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并可能诱发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问题。同时,个别地区仍存隐蔽“挖矿”项目,耗能高、扰乱产业政策执行。 原因:一上,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大、匿名性强、跨境流转便利,容易被用于洗钱、地下钱庄及违法资金转移;另一方面,少数主体利用公众对新技术、新概念认知不足,将投机行为包装成“金融创新”,借助互联网平台快速扩散。此外,“挖矿”高耗能、高排放,不符合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方向,也容易滋生违规用电、偷逃税费等灰色链条。 影响:风险外溢主要体现三上。金融安全层面,虚拟货币相关资金通道一旦形成规模,可能导致资金无序流动,增加跨境资本监测与反洗钱压力;社会治理层面,以高收益为诱饵的虚拟货币骗局易造成集中损失,与网络黑灰产叠加后放大公共风险;实体经济层面,“挖矿”挤占电力资源、推高能耗强度,与节能降碳、保供稳价要求相冲突,也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策:通知从“资金端、网络端、主体端、源头端”同步加固监管。其一,明确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开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相关保险业务,并要求加强风险监测,发现线索及时报告。其二,对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出明确限制: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中介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提供撮合、技术支持等服务,防止借“代币化”之名变相融资、违规证券化。其三,压实互联网平台责任,要求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及相关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支持,发现线索及时报告并配合调查;网信、电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依法关闭处置相关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其四,强化市场监管的“入口关”和“传播关”,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中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出现“虚拟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相关内容,并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涉相关广告监管,及时查处违法广告。其五,持续推进“挖矿”整治,各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整治工作负总责,按既有政策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同时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更压缩“挖矿”空间。 前景:业内人士认为,多部门协同强调“穿透式监管”和“全链条治理”,有助于切断虚拟货币风险的关键传导路径,形成对“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场所流”的同步收紧。下一步,各地或将加快清理存量“挖矿”并开展常态化巡查;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也将完善识别模型和风控规则,围绕可疑交易、异常导流和涉诈特征加强监测。同时,监管预计将更关注打着“新概念”旗号的变种活动,提升预警与处置效率,推动市场预期回归理性,维护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

从明确交易禁令到治理全链条风险,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始终保持连续性和力度。此次八部门联动再次释放清晰信号: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问题上,监管不会留出空间。在鼓励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严控风险外溢的思路也为全球数字货币治理提供了可参考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