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厦门某公司被拖欠84370元货款。签单人林某坚称是代为签署,拒绝履行付款责任,但是最终法院判决他支付这笔货款和逾期违约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进行了审理。这个水泥买卖纠纷的起因是某公司发现林某拖欠了8万余元的水泥款。事情发生在2019年,双方进行了三次结算。第一次结算确认了A项目的水泥款3120元,第二次确认了B项目的水泥款70150元,第三次确认了C项目的水泥款11100元,这三笔款项加起来总共84370元。林某和水泥公司员工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并且结算单上标明了某建筑公司的名称。之后,水泥公司多次催讨欠款但都没成功,于是将林某告上法庭。庭审中,林某申请追加某建筑公司为第三人,声称自己只是现场管理人员,并不是真正的买家。他解释说这个三个工程项目是由建筑公司承包施工的,所有交易往来都是他代表建筑公司进行的。但是建筑公司却否认与林某有任何关联,并且表示从未购买过这些水泥。 同安区人民法院调查后发现整个交易过程都是由林某和水泥公司直接沟通和结算的,建筑公司并没有参与任何环节。在庭审中林某承认自己与他人合伙承包了这三个工程项目并负责采购水泥这个任务。法院认为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林某有代表建筑公司签署合同的权力,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们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最终同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买卖双方是水泥公司和林某,判决林某支付货款8437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满意的林某提出上诉,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报道了这个案件。微信ID为hxdbwx的微信公众号对这个案件进行了整理和编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