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征文要求技术系统列第一作者引热议,著作权规则与学术诚信边界待厘清

近期,国内高校一项创新性学术活动在学界掀起波澜。

华东师范大学拟于2025年10月开展的"AI驱动教育研究论文写作"征文活动,因其明确规定参评论文须由人工智能系统主导创作,并要求将AI列为第一作者,人类研究者仅作为共同作者或通讯作者,这一突破常规的署名规则引发了学术界对创作主体认定的深度思考。

从法律视角审视,该争议的核心在于人工智能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或法人。

这一立法取向与国际主流实践高度一致,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司法管辖区均通过成文法或判例确认,著作权的产生必须以人类智力劳动为前提。

2025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对Thaler诉Perlmutter案的终审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法院在裁决中强调"创作意图和能力"是人类作者的本质特征,从根本上否定了AI的著作权主体资格。

深入分析各国立法共识,其法理基础源自对创作本质的哲学认知。

著作权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护人类智力劳动的独特价值,而现行法律体系普遍将AI定位为创作工具,这与画笔、文字处理软件等传统工具的法律属性一脉相承。

专家指出,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涉及发表权、修改权等专属性权利,这些都与AI作为技术工具的非人格特征存在根本冲突。

该征文活动引发的讨论暴露出新技术环境下学术规范建设的滞后性。

虽然AI辅助研究已成趋势,但将工具直接等同于创作者的做法,可能模糊学术责任的界定标准。

通讯作者制度设立的初衷是明确学术责任主体,若将AI列为第一作者,将导致论文质量监督、学术不端认定等环节出现责任真空。

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种署名方式可能衍生"影子写作"等新型学术伦理问题,即人类研究者借AI名义规避学术责任。

面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挑战,专家建议采取分步走的规范路径:短期内应明确AI生成内容的标注要求,中期需完善学术共同体自治规范,长期则要推动立法机关对新兴创作形态作出响应。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国际期刊已开始要求作者披露AI使用情况,这种透明度原则或将成为平衡技术创新与学术诚信的可行方案。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在重塑知识生产方式,但法律制度的调整需要审慎推进。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人工智能作为创作工具的定位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国际共识。

未来随着技术进一步演进,或许需要在立法层面对人工智能参与创作的法律地位作出更明确界定。

但无论技术如何发展,保护人类创作者权益、维护学术诚信和知识产权秩序的基本原则不应动摇。

这场讨论的价值不在于给出简单答案,而在于促使社会各界深入思考技术伦理与法律规范的边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