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送30万的钱款不仅没能帮上忙,反而直接被葛某给私吞了。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邓某的儿子好不容易通过了笔试这一关,结果却在面试的时候卡住了。这时候葛某站出来拍着胸脯对邓某说,只要给30万的“运动费”,就能把他儿子塞进面试名单。为了儿子能有个好的未来,邓某当场就答应了,他把钱装进葛某给的信封里,委托对方全权处理。结果到了名单公布的时候,他儿子的名字压根就没出现。邓某急了去追讨,葛某却赖账说钱已经送人了,根本不退。 那么法律到底怎么看这件事呢?首先要说的是,葛某其实并没有构成诈骗罪。因为这30万本来就是邓某心甘情愿给的“运动费”,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他之所以要占为己有,并不是为了骗人家的钱。另外,他也没有构成介绍贿赂罪。因为介绍贿赂罪要求的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而葛某只是在帮邓某一方跑腿办事。虽然他确实在找人帮忙找门路,但最终也没把钱送出去。既然这是他亲自去送的钱,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这就已经算行贿罪的“着手”了。 而且葛某还犯了侵占罪。他名义上是帮人转交礼物,实际上却把钱从邓某的控制下拿走了还不还。他不但拿了钱还编瞎话说钱已经送出去了,这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条件。综合来看,葛某的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前面是帮人行贿,后面是侵吞财物。所以法院给他定了个两罪并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