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南哨镇社区公开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司法机关查明被告人罗某、龙某使用电子诱捕装置非法捕获野生鸟类102只,其中包括燕雀、斑鸫等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虽然作案地点不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但使用电子诱捕器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已构成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案件也反映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足、对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了解不够等问题。深入分析可见,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往往由多种因素叠加。一上,黔东南州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野生动物分布广、点多面广,监管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少数群众仍受“靠山吃山”等观念影响,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边界和生态意义认识不足。涉案人员以“食用”为由实施猎捕,也提示基层生态保护宣传与教育仍需加强。 本案判决反映了司法裁判在惩处之外的修复导向。法院在依法判处缓刑的同时,引入5000元碳汇认购和四个月巡山护林的劳务代偿,将生态修复责任具体化、可执行化。通过“惩处+修复+教育”的组合措施,推动实现法律效果与生态保护效果的同步。 值得关注的是,司法机关将庭审现场延伸为普法现场的做法具有参考价值。法院会同林业、检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宣讲队,以案释法向群众讲清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规,重点说明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审判+普法”的联动方式,让个案审理的警示作用更直接地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 从长远看,该案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围绕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屏障建设,黔东南州正通过延伸司法保护基地功能,推动形成“预防—惩治—修复—教育”的链条化保护机制。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生态环境治理,有助于在保护与发展之间寻求更可持续的路径。
野生动物保护既要对破坏行为依法追责,也要让生态损害“可修复、能修复、真修复”;把法庭设在乡镇、把案件变成教材、把修复责任落到行动,有助于推动形成更广泛的守法共识与护自然氛围。守护每一只鸟,守护的是生态系统的完整,也关乎人类自身的长远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