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框架下公海生物多样性协定生效填补治理空白,中国首批加入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

问题:全球公共海域保护长期“有需求、缺规则” 海洋覆盖地球表面约71%,其中公海面积约占全球海洋总面积的70%。

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承载着重要生态功能与资源潜力,既是人类共同的蓝色家园,也是跨国航运、渔业与科学研究活动高度集聚的区域。

随着深海探测能力提升与远洋开发活动增多,气候变化、污染输入、过度捕捞及生态破坏等风险叠加,国际社会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实施更有效保护的呼声日益迫切。

但在较长时期内,相关制度体系分散、规则碎片化,缺乏覆盖关键议题的整体性、约束性安排,治理合力不足。

原因:活动加速与制度滞后叠加,发展诉求分歧难以弥合 一方面,人类对深远海的认识与利用快速推进,海洋遗传资源开发、深海科研与商业活动不断增多,客观上要求形成更明确的行为边界与程序规范。

另一方面,既有国际规则对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支撑不足,环境影响评价、海洋保护区设立、资源惠益分享等议题缺少统一框架,导致执行尺度不一、监管衔接不畅。

此外,发达国家在技术、资金与规则供给方面积累较多优势,部分国家更倾向于延续既有利益格局;不少发展中国家则更强调公平与能力建设,关注资源与科技红利的合理分享。

多重分歧使谈判进程长期拉锯,也从侧面反映出推动公海治理法治化的复杂性与必要性。

影响:协定生效补齐制度短板,全球海洋治理进入新阶段 该协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以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为目标,聚焦海洋遗传资源、海洋保护区、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等关键领域,首次为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构建整体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治理框架。

协定生效意味着国际社会在“全球公共区域”治理上形成更清晰可操作的共同规则,有助于把生态优先、预防为主、可持续利用等理念转化为程序与义务安排,推动海洋治理从“各自为政”走向“协同共治”。

从秩序层面看,协定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有助于在资源利用、科研活动、环境风险管控等方面形成可预期的制度安排,减少因规则模糊引发的摩擦与争议,提升公海活动的规范化水平。

从生态层面看,协定强调在开发与保护之间建立平衡机制,推动更多基于科学证据的保护措施落地,增强全球海洋生态系统韧性。

从合作层面看,协定对能力建设、信息共享与技术合作作出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各方在科研、监测与治理实践中形成合力,缩小不同国家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能力差距。

对策:中国以实际行动推进多边合作,助力规则落地见效 协定谈判始于2004年,历经近19年磋商博弈,于2023年正式达成并最终生效。

中方自早期讨论阶段即深度参与核心议题磋商,在谈判过程中注重兼顾保护与发展的平衡,推动形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并在弥合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分歧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协定开放签署首日,中方即完成签署,并在协定生效前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成为首批缔约国,体现了以实际行动支持多边主义、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明确态度。

围绕协定实施,中方提出申请将协定秘书处设在中国福建厦门,并已将相关决定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安排若获推进,将有助于为协定履约提供更稳定的制度支撑与交流平台,也将促进区域乃至全球范围的海洋科研、能力建设与治理经验共享。

与此同时,中国持续加强深远海科学考察与装备建设,为参与国际海洋合作、提供科学数据支撑创造条件,有利于推动协定在海洋保护区设立、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等方面形成可操作成果。

前景:从“条约生效”走向“治理增效”,关键在执行与协同 协定生效只是起点,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把文本共识转化为可验证的行动成效。

下一阶段,国际社会需要在规则细化、履约机制运行、资金与技术支持、科学评估与数据共享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运转,提升对跨界生态风险的预警与应对能力。

可以预期,随着更多国家加入并完善配套制度,全球海洋治理有望从分散管控走向系统治理,从强调开发收益逐步转向以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利用为底线的治理模式。

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蓝色家园,其健康关乎文明永续发展。

《协定》的生效不仅是国际法治的里程碑,更是一次对全球治理智慧的考验。

中国以负责任大国的姿态参与其中,既守护了自身海洋权益,也为破解“公地悲剧”提供了东方方案。

当各国超越零和博弈,在公约框架下协同行动,这片覆盖地球七成的蔚蓝,方能真正成为惠及子孙后代的可持续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