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恶意散布裸照构成侮辱罪 网络暴力行为遭法律严惩

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5件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司法裁判规范网络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其中一起侮辱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网络空间人格权保护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案件事实显示,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间,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交往期间,吕某某以各种理由索要对方私密照片和视频并予以保存。

双方分手后,吕某某产生报复心理,自2021年8月起至2023年6月,持续通过微信、QQ、短信等多种渠道,向不特定人群散布李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

其中,涉及四个成员超过300人的微信群,最大群组人数达500人。

吕某某还特意在部分图片、视频上添加带有明显贬损性质的文字,并直接向被害人的亲友、同学发送相关内容。

甘肃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以侮辱罪对吕某某提起公诉。

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于2023年10月作出判决,以侮辱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该判决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此案时特别指出,网络空间具有匿名性、群体性和即时性等特征,使得网络侮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强。

相较于传统侮辱方式,网络侮辱信息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对被害人名誉权和人格尊严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且难以消除。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

最高法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综合考量多重因素:一是侮辱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性质,二是传播范围的广度和深度,三是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四是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

司法机关需要根据这些要素,全面评价行为对被害人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依法作出准确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和严重的客观危害。

从主观方面看,其出于报复目的,蓄意实施侮辱行为;从客观方面看,其多次、持续地在大规模网络群组中散布被害人私密信息,并配以侮辱性文字,传播范围广泛,手段恶劣,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

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网络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法律专家指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以网络为工具实施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特别是在亲密关系中获取的私密信息,更应当得到严格保护,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司法裁判通过个案审理,向社会传递了清晰的法律信号,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裁判标准。

当前,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网络暴力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网络生态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正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举措。

通过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和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网络素养,推动形成文明、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隐私与尊严更不应成为泄愤报复的筹码。

以典型案例明规则、树导向,既是对受害者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潜在施暴者的明确警示。

持续完善法律适用、强化平台责任、提升公众法治素养,方能让每一次“键盘冲动”回归理性边界,让网络空间更加清朗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