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海域管辖并非“整片归属”,领海仅沿岸12海里与周边权利需依法划定

长期以来——许多人对黄海的认识存误区——将其视为完全由中国管辖的内海。实际上,黄海这片位于中国大陆与朝鲜半岛之间、北接辽宁、南延江苏的水域,其权属关系远比想象复杂。 黄海的地理特征决定了其特殊的法律地位。作为边缘海,黄海平均水深仅44米,最深处140米,海底全为大陆架,整体宽度在300至400海里之间。这种浅海特征意味着黄海几乎不存在公海区域,而是被周边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所覆盖。 中国对黄海的管辖权主要体现在领海范围内。1958年9月4日,中国发表声明将领海宽度定为12海里,该标准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符,并与1982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一致。中国于1996年正式批准了该公约,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领海,即从海岸线上选定的关键点连线,再向外延伸12海里作为领海边界。由于黄海海岸线曲折复杂,从鸭绿江口至长江口,按此方法划定后,中国的领海范围主要集中在沿海周边区域。 领海之外的广大海域属于专属经济区。根据国际海洋法,专属经济区向外延伸200海里,沿海国家在此区域内拥有资源开发权。然而,黄海最宽处仅400海里,这意味着中国、韩国、朝鲜三国的专属经济区必然产生重叠。在这些重叠区域,三国需要通过协商来协调资源开发、渔业管理等事务。 国际海洋法对不同海域的权属做出了明确划分。在中国领海范围内,外国船只享有"无害通行权",但不得从事军事侦察、污染环保等危害沿海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一旦进入专属经济区,外国船只可自由航行,但需遵守沿海国家制定的资源管理法规。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对渔业、油气、海底矿产等资源拥有开发利用权,同时其他国家也保有航行、铺设海底电缆等权利。 这一权属体系的形成反映了国际社会在海洋权益分配上的平衡考量。一上,它保护了沿海国家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有效管理和开发近海资源;另一方面,它也保障了国际航行自由和全球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中国而言,虽然黄海领海范围有限,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资源开发权仍具有重要价值。 当前,中国与周边国家在黄海的海洋权益协调中保持着务实合作态度。通过双边和多边协商机制,各方在渔业管理、油气开发、海洋环保等领域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合作框架。这种基于国际法的理性互动,既维护了各自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地区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黄海权益划分的复杂性,折射出现代海洋治理的现实挑战。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在维护核心利益的同时推动合作秩序的形成,考验各国的政策判断与协调能力。这既需要更充分的专业知识普及,也需要面向长远的战略视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