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父母也不能拿这个法定抚养义务来索要报酬了

我来跟你讲讲那个蔡女士跟张先生因为带娃打官司的事儿。那是在2008年,蔡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后生了个女儿叫张小花。因为夫妻俩都在外地工作,孩子出生后几乎就没在自己家待过,全是住在姥姥姥爷家,吃喝拉撒全靠老两口照顾。后来到了2012年,夫妻俩买了新房子搬走了,但他们还是白天把孩子送回父母那儿,晚上再接走。平时逢年过节买点水果啥的也不少,生活费却从来没主动给过。到了2017年,夫妻俩协议离婚了,女儿归妈妈抚养,爸爸每月给1000元抚养费。 这一拖就到了2021年,老两口实在气不过,一纸诉状把女儿女婿告上法庭了。他们提出要四年的“带娃工资”,一共要23万多。法官看了这个案子后给出了意见。首先他说父母才是法定的第一责任人,外祖父母本来就没直接抚养的义务。老人帮忙照看小孩属于家里人互相帮忙或者是受孩子委托的行为,不是代替父母给抚养费。而且离婚前小花的生活、教育还有医疗开销都是父母账户出的钱。 虽然法律上不支持这笔“抚养费”,但法官也说了老人这么多年付出的时间精力还有情感很值得肯定。既然双方都同意的话,给点经济补偿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最后判决下来就是:张先生给1万元钱给老人作为补偿;蔡女士给6万元钱;剩下的那些诉求就驳回了。 这其实也是在给所有家庭提个醒:亲情不能光算账;老人帮忙本来就是情分;经济补偿倒是可以事先口头或者书面约定一下。现在法院判决虽然象征性的给了点钱,但也是给了双方一个台阶下。 法律上写得很清楚《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的是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时候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义务。本案里这两口子都在呢还能自己出钱养小孩呢!所以外祖父母也就不能拿这个法定抚养义务来索要报酬了。 真正的解决办法还得靠大家平时互相多沟通沟通;别等到了法庭上才想起那些最朴素的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