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据法院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化名“尹某迪”通过互联网结识被害人申某某。交往过程中,尹某某谎称自己1994年出生、从事美容行业、家庭条件优渥,并以“怀孕”为由向申某某索要打胎费用。申某某提出分手后——尹某某继续加码——购买虚假怀孕单据,并雇请他人冒充其父母,与申某某及其家人见面。为挽回关系,尹某某还借助情感主播从中“调解”,捏造其父母已在武汉购房、将陪嫁大量财物等说法,以此维持虚构的恋爱关系。整个过程中,尹某某骗取申某某钻戒、现金等财物合计人民币89140元。 二、犯罪特征分析 本案显示出婚恋诈骗的几项典型特征。其一,手段逐步升级。从虚构身份、编造怀孕,到伪造医学证明、雇人扮演父母,层层推进,迷惑性不断增强。其二,借助情感关系实施欺骗。犯罪人利用被害人对恋爱和婚姻的期待,通过制造“浪漫承诺”和“紧急需求”来强化信任。其三,隐瞒真实身份是关键。尹某某隐瞒已婚事实,以单身身份建立恋爱关系,为后续骗取财物创造条件。其四,资金索取更具隐蔽性。通过分次要钱、变换名目,使被害人不易及时识别整体骗局。 三、法院认定的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尹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主观上,尹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合其庭审中表示“不需要谅解,也不会退赃”等态度,有关意图清晰。客观方面,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信任进而获取财物。尹某某上诉辩称与前夫婚姻“名存实亡”、与申某某系“自由恋爱”,法院指出,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因夫妻感情状况而改变,隐瞒已婚身份本身即构成欺骗。关于钻戒是否属诈骗所得,法院认定该钻戒系虚构身份、编造事实基础上骗取,应作为诈骗财物依法追缴。 四、量刑考量与终审维持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属法定刑幅度内相对较轻的处罚。二审中,中级法院认为一审量刑处于法定幅度低档,综合考虑诈骗手段恶劣、金额较大及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等因素,原判量刑适当。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的警示意义 该案对社会公众具有现实警示作用。一上,网络交友应提高辨别能力,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不因情感投入而放松基本判断,涉及金钱往来更需谨慎。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以婚恋为名实施诈骗的行为依法追责,发出明确的惩治信号。案件也提示平台及相关主体加强安全提示与风险治理,完善身份核验等机制,更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此案终审裁决既回应了受害人的权益诉求,也向潜在违法者发出清晰警示;随着网络社交与数字经济加速发展,婚恋诚信体系的完善既有赖于司法机关依法严惩,也需要平台治理与社会联合推进。该判决所体现的法治导向,可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参考。(全文共计12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