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2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民警辅警殴打群众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城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这起发生在派出所内的暴力执法案件,从案发到终审历时三年多,其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事件起因于2022年8月29日的一次常规疫情防控工作。当日早晨,孙先生陪同脚伤初愈的母亲下楼进行核酸检测时,因健康码扫描异常被社区工作人员报警,母子二人随后被带至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彭家寨派出所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孙先生母亲试图向民警解释情况,却遭到值班民警张某的严厉责骂。孙先生见母亲受辱,出言劝阻称"妈,别说了",该举动却激怒了张某。 随后发生的一幕令人震惊。张某与一名辅警强行将孙先生拖拽至派出所一楼女卫生间内实施殴打,另一名辅警随后加入,三人共同对孙先生进行暴力侵害。经司法鉴定,孙先生右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标准;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5年1月14日,三名涉案警员首次公开受审。同年11月12日,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民警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立即执行;两名辅警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现场,张某被法警当场拘捕,但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张某在上诉中辩称,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矛盾和瑕疵,无法确定伤势形成时间,不能证实其殴打行为与被害人伤情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无故意伤害犯意,且被害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利用网络舆情干预司法,请求二审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其辩护人同样主张涉案司法鉴定意见委托主体不当、鉴定依据不足,属于孤证应予排除,且不能排除伤情系案外因素所致。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暴露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部分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个人威权的工具,在执法过程中简单粗暴,甚至以暴力手段对待群众。派出所本应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权益的场所,却成为暴力侵害发生地,这种角色错位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从更深层次分析,该案反映出执法监督机制的缺失。三名执法人员在派出所内公然实施暴力行为,且选择在女卫生间这一相对隐蔽的场所,说明其对执法监督存在侥幸心理。同时,案件从发生到一审宣判历时近三年,漫长的诉讼周期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它向全社会宣示,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执法者违法将受到更严厉的惩处。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表明了司法机关对暴力执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展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终审维持原判不仅是对案件的最终裁决,更是对公权力行使边界的明确界定。执法权必须依法行使,任何脱离法治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只有通过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才能让基层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