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呀,今天咱们聊聊一个跟生活挺贴近的事儿,就是说党员干部如果侵犯了群众的知情权,到底会有啥后果。咱们先说个基本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里有明确说法,不按规矩把党务、政务、厂务还有村(居)务这些信息公之于众,属于侵犯群众知情权。对那些直接负责的人和领导干部,情节严重的话,给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更严重的直接撤职或者留党察看。这条规矩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员,大家都得遵守。 其实啊,不光是这几种公开的事儿,学校的校务公开、医院的医务公开这些,也都有规定要照着做。要是不按规定办,一样算侵犯知情权,照样要追究党纪责任。不过有一点得注意,必须是情节比较重了才给处分。 具体到工作中咋回事儿?有些党员干部老把这事忘了。想起来了就干干,想不起来就扔一边。这中间有的是不懂政策,有的纯粹是思想上不重视。比如说有的党组织信息发得不全,程序也不规范;有的基层党组织更是连规定都不执行,村里有大事也不组织开会讨论、不公示给群众看。 其实啊,咱们党一直都挺重视保障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跟监督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里就说了要保障这些权利。还有《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国企厂务公开通知、村务公开的意见这些文件,对各种公开的内容、范围和程序都规定得清清楚楚。 所以啊,咱们党员干部得心里有数,把群众的知情权当回事儿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