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卖自己的内容”是否构成犯罪? 记者梳理案情发现,涉案人员徐某系上海一名教师。其以牟利为目的,向特定对象发送裸照、私密视频并收取费用,单份价格百元至数百元不等,累计获利24万余元。徐某辩称涉及的内容由本人拍摄,“既非偷抢,也非他人被害”,对被追究刑责感到困惑。法律层面,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犯罪。司法关注的核心并非“拍摄对象是谁”,而在于内容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是否以牟利为目的进行传播扩散。一旦从“个人私密保存”转向“面向他人有偿提供”,行为性质随即发生变化,所侵害的法益也从个人隐私领域外溢至社会公共秩序与良好风尚。 原因——侥幸心理与法律认知偏差叠加 案件折射出三类常见误区:其一,将“自愿拍摄”等同于“可以传播牟利”。从法律实践看,个人对自身影像的处分并不当然排除刑法规制,牟利传播淫秽物品触及的是公序良俗与社会管理秩序。其二,误判网络空间的可追踪性。部分人迷信“阅后即焚”“私密群聊”等功能,忽视网络交易、转发、支付及终端存储都可能形成证据链,且公安机关常态化网络巡查与线索核查能力不断增强。其三,对“快钱”成本缺乏评估。短期收益背后可能是刑事责任、职业生涯中断、社会评价受损等长期代价,尤其对教育从业者而言,还将引发行业准入与职业诚信层面的连锁影响。 影响——量刑尺度体现“数额+情节”综合考量 本案中,获利24万余元已明显超过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通常入罪量化标准。依法本可面临更重的刑罚后果。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设备,体现对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的综合评判。据了解,涉案人员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并认罪认罚,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需要强调的是,缓刑并非“无事发生”,缓刑期间须接受社区矫正监管,若违反监管规定或再次违法犯罪,将依法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 对策——以法治教育与网络治理共同筑牢底线 受访法律人士建议,针对类似案件应从三上发力:一是加强面向重点群体的法治宣传,围绕“淫秽物品界定”“传播与牟利的法律后果”“网络取证与追责机制”等开展案例化普法,纠正“私密交易不违法”的错误认知。二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对涉嫌色情交易的账号、群组、关键词及支付链路强化识别、拦截与举报处置,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与内容分级提示机制,形成更敏捷的风险发现与处置闭环。三是完善社会支持与职业风险干预。对经济压力较大、心理焦虑明显的人群,相关单位可通过心理疏导、合法增收渠道指导等方式,减少其被“高回报”诱导卷入违法活动的可能。 前景——执法常态化与技术治理将同步强化 随着网络空间治理力度持续加大,涉黄牟利行为的发现、取证与打击将更趋常态化、专业化。可以预期,平台算法治理、支付风控、实名核验与跨部门协同将继续提升违法成本。同时,社会层面的法治共识也需同步强化:对个人而言,守住法律底线是最基本的风险管理;对机构而言,构建合规文化与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越界行为”的重要屏障。
此案再次警示公众,法律评判标准在于行为是否危害社会秩序,而非内容归属。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一次侥幸可能付出沉重代价。明晰边界、坚守底线,既是对个人负责,也是对清朗网络环境的共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