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管理 剑指"强制仅退款"等乱象

记者7日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公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的制定、变更、执行与纠纷处置提出系统性监管要求,推动平台经营者建立更科学、有效的规则管理体系。《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问题——平台规则失衡引发争议集中释放。近年来,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平台规则交易撮合、风险控制、纠纷处理等发挥基础性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矛盾:部分平台借助规则优势地位,将本应通过协商形成的交易安排“单向固化”,在“仅退款”“运费险”等机制上出现强制推行、标准不清、程序不透明等情况;平台收费项目繁杂,存在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将平台应承担成本转嫁给商家等现象;一些规则公示不醒目、表述不清晰,导致商家和消费者“找不到、看不懂”;纠纷处置中举证责任设置不均衡,少数不诚信消费者借投诉索取不当利益,影响正常经营秩序。专家指出,规则在制定、修改、执行环节若缺乏合理约束,容易导致平台内各主体权利义务失衡,并诱发新的交易摩擦与治理成本。 原因——平台权责边界不清与治理工具被“异化”。一上,平台数字化交易中掌握流量入口、数据与规则解释权,天然处于强势地位,若缺乏细化监管与外部制衡,规则容易被用作“管理工具”甚至“收益工具”。另一上,“仅退款”“运费险”等制度初衷于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升交易体验,但在执行中若缺少充分协商、风险评估与必要的反滥用机制,便可能从“便利保护”滑向“强制负担”,进而抬高商家成本、削弱经营预期。此外,平台治理强调效率,在规则变更、申诉处理等环节若过度追求处置速度、忽视程序正义,也会加剧外界对规则公正性的质疑。 影响——规范规则将推动平台生态更可预期、更可持续。《办法》针对社会关切作出明确“红线”安排:平台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强制平台内商家“仅退款”;不得强制商家开通运费险等非必需增值服务以增加成本;不得强制商家参加推广、促销活动;不得强制商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此外,《办法》对不合理收费作出禁止性规定,剑指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转嫁平台应承担费用等行为。对于违约金或赔偿金,《办法》要求平台在按规则收取时向商家说明计算依据和方法,避免畸高标准挤压经营空间;对会员权益,《办法》强调消费者在享有会员权益期间,平台不得通过单上修改规则擅自收取额外费用或减损会员权益。上述安排有助于稳定商家预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也将促使平台以服务能力与治理水平竞争,而非以规则优势“单边加码”。 对策——以公开透明与可申诉机制提升规则正当性。《办法》从规则公示、征求意见、申诉处理、纠纷处置等关键环节强化制度约束,推动规则从“可见”走向“可懂、可用、可监督”。规则可获得性上,平台经营者必须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或链接,确保商家与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查看和下载,回应现实中的“找不到”难题。在规则形成程序上,平台制定或修改规则需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如实记录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意见给出合理理由,增强各方参与度,减少规则“突然变更”带来的冲击。在规则执行与救济上,平台对商家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应告知具体原因,说明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或平台规则,并提供方便快捷的申诉渠道,以程序约束提升处置公信力。针对恶意索赔等不诚信行为,《办法》提出平台处理交易纠纷需公平设置各方举证责任,既保护消费者正当维权,也为商家提供必要的抗辩空间,推动形成更平衡的纠纷解决结构。 前景——规则治理迈向“以法促治”,平台竞争将回归质量与信任。随着《办法》落地,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执行将更强调合法性、透明度与可申诉性,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边界更加清晰,商家自主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将获得更有力支撑。可以预期,监管要求与市场选择双重作用下,平台将加快完善内部合规与风险评估机制,围绕规则文本清晰化、收费项目合理化、纠纷处理证据标准化等上提升治理能力。与此同时,对应的主体仍需关注配套执行效果:对“强制”与“非必需增值服务”等概念的具体认定、对不合理费用与违约金的尺度把握、对恶意索赔的识别处置与证据规则落地等,均有赖于持续的执法实践与行业自律联合推进。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涉及千万商家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平台经济的监管从宏观指导向微观规范转变,从原则性要求向具体操作规范转变。通过明确禁止性规定、强化透明度要求、完善申诉机制,新规为构建更加公平、有序、可持续的平台经济生态奠定了制度基础。这既是对平台经营者的约束,更是对平台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保护,有利于推动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