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周军律师关注到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在建设工程领域,要是甲方没给场地、钱、资料等,导致工程停工窝工,这笔费用能不能算在工程款里,优先拿到钱呢?虽然最高院的看法并不统一,但周军律师打算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以前法律只说了拖欠的工程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这些不能优先受偿。那停工窝工费到底是不是属于损害赔偿呢?这可是个关键点。大家都知道最高院有不同意见,但最有意思的是两个案例。 在“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这个案子里(2022年),最高院直接把停工窝工费定义为住建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不属于逾期付款导致的赔偿,所以这部分钱当然能优先拿。但在“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和某建设有限公司”(2024年)这个案子里,最高院却没这么看。 因为裁判思路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就差很多。主流观点觉得停工窝工费是甲方违约造成的额外损失,不是干活花出去的钱;少数观点则认为有些费用比如留守人员的工资、机器租赁费是干活必要的成本。 我们来看看不支持优先受偿的几种情况。比如因为甲方资金断了或者没提供条件导致停工窝工;或者承包人把所有费用混在一起要全部优先拿;又或者只有发票没证据证明费用是为了保住工程用的。 支持优先受偿的情况也有。如果这笔钱属于干活直接花的成本比如看守工程安全的人工资;或者被鉴定机构纳入了住建部和财政部规定的费用范围;或者费用是因为设计变更导致的为了保护已完工部分花的钱。 周军律师最后提醒大家:这方面法律很专业而且裁判分歧大,停工发生时赶紧固定证据很重要。如果您有这方面的法律需求,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策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觉得这个话题有用别忘了点赞分享给亲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