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铜山和湖南益阳赫山这两地法院近期接连处理了两起涉及“以身抵债”的案子。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9.55万元,包括4万多元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的部分,还有5万元借款;而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则判决贾女士给罗先生偿还5万元。法院态度非常明确:婚姻关系不能用来还债,“以身抵债”的协议一律无效。法律划定了一条红线,不容许当事人把婚姻当作筹码来逃避金钱债务。罗先生和贾女士的恋情终止后,贾女士拿“愿意结婚”当借口来拒绝还钱。借条上写明一旦结婚就无需归还借款,法官认为这是用婚姻自由来给债务解绑,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所以这种约定无效。实际的借贷关系还是存在的,罗先生讨回了5万元借款。王女士因为经营欠了债,在还没离婚的时候就认识了陈先生并多次找他借钱。后来她跟丈夫离了婚就立马嫁给了陈先生。为了表“心意”,陈先生还退还了部分欠条并给王女士转账用于还债和生活。然而这段婚姻只维持了一个月,王女士就提出了离婚还要分家产。 法院在查清楚这些钱的性质后发现:婚前写欠条的5万多元属于合法借贷;另外一笔4万多元的转账因为王女士说不清钱是借来的还是别人送的,就被认定是不当得利;婚后给的那些钱大多算是夫妻之间的赠与或者生活费。法官说不管形式上结没结婚,只要心里盘算着是为了躲债才结婚的,法律都不认账。这两起案子虽然情况不一样,但核心问题是一样的:当事人都想靠结婚或者离了再结来把欠的钱给赖掉。 这混淆了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界限。咱们国家法律保护大家结婚自由,不允许任何人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干涉别人的自由。把婚姻当成抵押品或者交易的代价,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极大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说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都是无效的。用人身关系来换财产上的义务正是这种违背道德伦理的行为。法官提醒大家要清楚借贷和感情之间的区别,大额的钱一定要写清楚是借还是送的。感情上的承诺再好听也不如一纸正规的借条管用。 无论是“结婚抵债”的口头约定还是其他靠感情身份来绑定经济责任的做法在法律面前都站不住脚。一旦闹到了法庭上法官看的还是实际借钱的事实和转账记录。想用“以身相许”或者“闪婚”来躲债最后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就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任何想要违背社会公德把人身关系工具化的行为都不会被法律保护。要想维持健康的交往和金融环境大家就得守着诚信原则尊重婚姻本质别让感情掺和进金钱交易中去这才是对彼此最长远的尊重也是法治社会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