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重拳整治政府采购乱象 剑指"低价恶性竞争"顽疾

问题: 政府采购是公共资金使用的重要渠道,既关系财政资金安全,也影响公共服务质量与政府公信力。

近年来,部分项目在招投标环节出现以“极低报价”博取中标的倾向,一些供应商通过压低前端价格、在后续运维耗材、升级改造等环节“找补”成本,或因成本无法覆盖而降低交付标准,导致项目延期、质量不达标、追加费用频发,形成“低价中标—履约困难—纠纷增多”的恶性循环。

这类现象不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也挤压了守法合规、重质量企业的生存空间。

原因: 异常低价背后,既有市场竞争加剧的因素,也与采购管理链条上的短板有关。

一是部分采购需求不够清晰完整,技术指标、服务边界、验收标准表述模糊,给“低价抢标、后期变更”留下操作空间。

二是采购包设置不够科学,未能结合专业类型与专业领域合理拆分或整合,导致评审侧重价格而忽视服务能力匹配。

三是部分项目,尤其信息化建设以及耗材使用量大的设备采购,成本结构复杂,若只比一次性采购价格,容易掩盖运营维护、专用耗材、升级扩容、报废处置等长期支出。

四是履约验收与过程管理不到位,部分项目重招标轻履约,未能及时发现承诺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客观上放大了低价竞争的诱因。

影响: 异常低价竞标的直接后果是质量风险与资金风险上升。

一方面,项目交付可能出现“缩水”、停摆甚至返工,影响公共服务连续性,增加社会运行成本;另一方面,低价中标后通过变更、追加、拆分采购等方式补偿成本,容易引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下降和廉政风险。

此外,恶性价格竞争还会削弱行业创新动力,形成“拼价格不拼能力”的逆向选择,长期看不利于培育高质量供应体系,也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的公平竞争环境。

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此次要求从源头到末端形成闭环治理,核心在于把“价格竞争”引导回“质量与价值竞争”的轨道上来。

其一,抓源头,强化采购需求管理。

通知强调采购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并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在公平边界内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支撑。

通过需求清晰化和限价合理化,减少“先低价后增项”的空间。

其二,优化结构,合理设置采购包。

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与促进竞争等因素,按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科学划分采购包,有利于提升评审的专业匹配度,避免“大而全”导致低价倾向,也防止过度拆分带来的管理成本上升。

其三,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通知提出可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推动采购决策从“买得便宜”转向“用得合算”。

这一导向对信息化项目尤为关键,有助于厘清长期服务边界,防止运维环节“二次收费”。

其四,突出重点领域,强化信息化与高耗材设备管理。

通知明确,信息化建设项目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费。

这一要求直指信息化项目中常见的隐性收费、绑定服务等问题,有助于稳定预算预期,维护使用单位权益。

其五,规范评审,启动异常低价审查并强化留痕。

通知明确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若干情形,并要求将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审查结果在评审报告中记录,连同供应商书面说明与证明材料、必要的历史信息查询等一并归档。

通过程序化、可追溯的审查机制,提高评审质量,压缩随意裁量空间。

其六,压实责任,加强监督问责。

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将依法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法律责任。

以问责促规范,有利于倒逼评审环节“该审必审、审必有据”。

其七,补短板,强化履约验收管理。

对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应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与实际履约情况。

对可分期实施的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不履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导致验收不合格,应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通过把好验收关、支付关,提升合同约束力与执行刚性。

前景: 从政策取向看,此次通知着力打通政府采购“需求—评审—履约—监督”的治理链条,释放出鲜明信号:政采领域将更加注重质量效益、依法合规与长期成本控制。

预计随着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推广、异常低价审查机制完善以及履约验收强化,单纯依靠低价冲击中标的空间将收窄,企业竞争将更多回归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和诚信履约。

下一步,各地在落地执行中仍需结合项目特点细化操作指引,提升采购人专业化能力与评审质量,同时完善信息化项目合同条款与服务边界,推动形成公开透明、竞争有序、质量可控的政府采购生态。

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

财政部此次出台的新规,通过系统性、全链条的制度设计,为遏制异常低价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随着这些规定的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市场有望逐步形成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理性竞争格局,最终实现公共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和政府采购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