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健身教练”身份深夜入户猥亵12岁女童获刑九个月,北京法院明确刑罚边界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起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健身教练张某猥亵儿童案作出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该案对区分猥亵儿童行为在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案件事实明确。2023年11月18日零时许,张某系被害人李某父亲所开健身房的健身教练。在明知李某父母不在家的情况下,张某仍私自进入李某家中。其发现12岁的李某躺在床上,先用手触摸其头部,随后将手伸进被子抚摸其小腹,并试图继续向下触碰。李某当即将其推开,并大声警告“别碰我”。张某随后关闭房间灯光,再次返回床边,强行将身体压在盖着被子的李某身上并搂抱。李某再次推开张某后警告其“再不走就打电话给我爸”。张某暂时离开房间,但不久又返回,叮嘱李某不要告诉他人,并要求其抱自己、加微信,均遭拒绝。多次纠缠后,张某最终离开。案件后果明显。事件发生后,被害人李某出现独处恐惧等创伤反应,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反映出此类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影响可能长期存在。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2024年3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判后未有上诉或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司法认定的关键在于把握猥亵儿童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猥亵的,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如何区分,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考量因素。应综合考察猥亵行为所侵害身体部位的隐私程度、是否直接触碰身体或隔着衣裤、是否使用强制手段、行为持续时间、发生的时空环境、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否造成实际伤害等。本案中,张某行为体现出多项需要重点考量的情节:其一,深夜私自进入女童独处的居所,具有较高风险;其二,在被害人明确拒绝后仍强行搂抱,带有强制性;其三,多次返回纠缠,在多次警告后仍不停止;其四,案发后被害人出现独处恐惧等反应,表明已造成实际影响。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达到需要刑事处罚的程度,遂以猥亵儿童罪而非治安违法予以处理。该判决表明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清晰的裁判思路。

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既是对个案的依法裁判,也回应了社会对未成年人安全关注。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司法机关通过具体案件不断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在惩治违法犯罪的同时明确行为边界。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深入实施和涉及的司法实践的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体系将深入健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