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企业里犯了大错,把自己给炒了,这事儿在法律上合不合规?大家都很关心。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把一个劳动纠纷案子给审结了,这事挺能说明问题。蔡某在2009年进了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定的规矩是大家每天九点准时到岗。可到了2024年6月到7月这段时间,蔡某老是迟到,最后数下来居然迟到了19次。公司多次跟她谈话警告也没用,就直接把她给解雇了。蔡某不服气,觉得迟到也情有可原。她说公司大楼电梯排队太挤了,她也没办法;家里也出了特殊状况,丈夫走了、女儿生病、婆婆还得照顾,早上家务活太多搞得她没法按时来上班。她还说每次就迟到几分钟,根本没耽误工作,公司处理得太严苛了。 公司拿出证据来反驳她。公司说蔡某迟到不是一两天的事了,是长期的习惯。他们跟蔡某沟通过很多次,也给过书面警告了,让她改改毛病可她就是不改。公司强调考勤制度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存在针对谁的情况。因为蔡某这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的劳动纪律了。 法院仔细查了双方的理由。法院觉得电梯排队是个客观事实长期存在着,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这个情况并且早点出门避开高峰期才对,结果她没这么做。家里有困难虽然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不遵守纪律的理由。她也没拿出证据证明自己跟公司申请过调时间并且获批了。 法院还看了公司的解除流程合不合理。公司是通过手册把考勤制度告诉大家的没有违法地方。而且记录显示在2024年6月那次谈话后当月迟到次数还少了不少呢这说明她要是想改还是能改掉的。 最后法院认定她这种长期迟到并且警告后不改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了。所以一审判决公司解除合同合法不用赔钱。 蔡某上诉后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了。二审觉得一审判得没问题。遵守纪律和干活勤快是劳动关系能持续的基础嘛企业要给这种严重违纪的员工解除合同也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保证公平的环境啊。 法律就是用来平衡各种利益的嘛这个案子说明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坚决维护企业内部的管理秩序啊遇到困难得找公司商量解决办法而不是用困难当理由不遵守规矩给企业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