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公司给中山眼科中心开发了一套名为DigiSur智能化手术室系统软件V1.0的项目,结果公司跑路了,双方打起了官司。这件事发生在2017年,也就是2017年12月18日那个验收报告盖章的时候,到了2018年4月20日,北京公司发了撤场通知函,说是研发人员在那里驻场了好几个月。这就涉及到怎么认定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法院认为,在软件开发合同里,“特征履行地”就是做开发的地方,优先于“实际履行地”。只要双方其实已经在合作,而且开发义务已经在那里实际履行了,那这个地方就是合同履行地,跟谁给钱其实没啥关系。北京公司上诉说自己在北京收的钱,所以合同履行地应该在北京。 但法院说,“接收货币一方”不能直接就等于特征履行地。只有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说清楚、争议标的是给钱的时候,才能按这个来。但这次案子里,双方虽然没签正式的合同(盖过章的那种),可证据链能证明他们其实是在做合作的:2017年12月的验收报告上有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手术室的章和郭文军的签名;2018年4月的撤场通知里提到了驻场数月。所以法院认定软件开发义务是在广州完成的。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专属管辖权,而广州又有被告住所地和特征履行地这两个连接点。最终法院驳回了北京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这也给做软件开发的人提了个醒:要是没签正式合同的书面协议,“特征履行地”就成了唯一的救命稻草;如果连这都证明不了,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就很大了。 为了防止以后再发生这种纠纷,做软件的时候最好准备好验收报告、撤场通知、邮件这些证据;要是合同里没写清楚管辖地的话,最好提前和对方商量一下再签个协议管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