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高效导流”是否构成可兑现承诺引发争议 本案源于车主购买小米SU7 Ultra选装“挖孔机盖”后,认为产品实际功能与宣传不符——且价格与性能不匹配——遂以虚假宣传为由起诉。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宣传内容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宣传,车主因未能提供明确可比的“高效”评价标准及完整证据链而败诉。 争议焦点于:企业宣传中的“高效”“复刻原型”等表述属于主观宣传用语,还是具体性能承诺;当宣传未明确量化指标时,消费者能否通过拆检或日常测试推翻企业主张。 原因——信息不对称与模糊表述抬高举证难度 汽车空气动力学涉及风洞测试、系数变化等专业领域,普通消费者缺乏独立验证能力。即使进行拆检或简易测试,也难以满足司法对“可重复、可量化”证据的要求。 另一上,企业常用“体验提升”“性能优化”等模糊表述包装产品卖点。若合同和随车资料未明确量化指标及验证方法,争议发生时容易产生“宣传与实物的解释空间”。本案中,车主认为开孔结构“作用有限”,而企业则以测试数据反驳。双方对“高效”的衡量标准不一致,导致争议演变为证据标准之争。 影响——判决或助长模糊宣传策略,消费者需更谨慎 判决提醒消费者:缺乏明确指标的宣传会大幅增加维权难度,举证成本可能高于普通纠纷。对企业而言,只要不涉及明确失实陈述并能提供技术依据,营销用语更易被认定为一般性宣传。
一审判决虽为个案画上句号,但讨论仍在继续;平衡技术创新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在于落实“说得清”与“证得出”。企业应通过透明数据建立高溢价配置的信任;行业需在竞争中坚守真实、准确、可验证的宣传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