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其实用非货币财产出资这事儿特别容易踩坑!

哎,你知道吗?其实用非货币财产出资这事儿特别容易踩坑!千万别光看那个评估报告,以为自己就万事大吉了。如果股东没缴足钱,公司的债主完全有权利让他在这个范围内赔钱。有些股东为了堵住债主的嘴,就把会计师事务所出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往债主面前一甩,以为有了这些“纸面功夫”,法律风险就没了。可惜啊,报告写得再好看,也挡不住事实真相!债主要是提出评估依据不对的话,举证责任马上就回到股东身上了。要是拿不出真凭实据来,法院照样认定股东没履行义务。所以啊,评估报告绝不是什么“免责牌”。 法院的裁判也说得很明白:想证明自己已经把钱交了,得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依据的产权资料得是真的、有效的;另一个是财产交付了、权属也变了。只要这两个环节有一个脱节,债权人马上就能要求法院重新找人评估。要是重新评估后发现实际价值比章程里写的低很多,法院就会认定股东没完成履行义务。这样一来,股东的股权比例、分红权、表决权都可能被限制住。 再来说说哪些财产不能作价出资吧:劳务、信用、人的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这些东西都不能用;还有就是那些已经被抵押、质押或者被司法查封的资产也不行。一旦用了这些高风险资产出资,不光评估机构不接活儿,法院也会直接把出资效力给否定掉。 不过呢,实物和知识产权是可以合规地“变现”的。最好委托那种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机构来出具评估报告,然后把买卖合同、发票、转账凭证这些证据都留好;还要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把权属转移登记办好,签好交接清单,注明“实物已经交付、产权已经过户”。只有这“三件套”都备齐了,股东才算真正把“口袋里的东西”变成了“公司账簿里的东西”。 货币出资的话也别偷懒啊!银行转账凭证才是硬通货呢!建议你保留回单的时候在“用途栏”注明“投资款”,还可以要求公司给你开个《实缴出资证明》,盖个公章写清楚“与原件一致”。以后要是有争议了,这份流水和证明的组合拳就能把债主堵得死死的。 最后啊,债主要是发现公司不够还债了,可就启动那个“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了。重点就是调查股东的实缴情况呢。发现没足额出资就立马申请法院把他也列为被执行人。这时候啊,你光靠一张评估报告或者验资报告是很难让法院相信你已经全面履行义务了的。所以说啊,及时、完整、真实的出资证据才是股东的真正护身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