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这事儿闹的,不少读者碰到过类似问题,比如《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里那个“

你看这事儿闹的,不少读者碰到过类似问题,比如《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里那个“附报事项”栏次,第二行填的就是“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这意思很明白,就是问你2025年1月到9月期间,你究竟实实在在给员工发了多少钱。不管这钱是哪个月发的,哪怕是补发的2024年工资,只要在这个时间段里发到了员工手里,你就得把它填进去。反过来说,哪怕你是在这几个月计提了工资,但没在当期发出去,比如9月提的钱在10月才发,那你这次也不用填报。这是收付实现制嘛,别管钱是哪来的,只要是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去了就对了。 你说说这就奇怪了,怎么会出现和个税数据对不上的情况呢?比如有个公司2024年发的2万块钱是在2025年1月发的,会计科目记在了“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借方。结果公司在1月份报个税时,直接按2万填了。你看这张表黄色区域里写的个税收入所属期是2024年12月,这其实就是按照计提工资的办法报的个税。这样一来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就会出问题:1.成本费用里填的是2025年1-9月计提的9万块钱;2.实际支付那里填的是应付职工薪酬借方发生额10万,这就把补发24年12月的那部分也算进去了;3.个税申报表是按所属期取数的,所以显示的就是9万。这时候一对比就发现,实际发的钱比个税多了1万。 其实这事儿风险倒不大,虽然实发比个税多了点,但税务局一般不会管你。毕竟你提前报了个税,防止了跨年累计多交税的麻烦。另外啊,只要你在次年5月之前把计提的工资发出去了,这笔钱照样能在税前扣除。 当然啦,要是你实在不想看见这种差异咋办?你也可以试着直接按照个税申报的数据填实际支出的工资。但二哥还是得提醒你一句,你得先弄明白这个栏次的填写规则。懂了原理你再动手填,跟你机械地照搬个税数据是两码事。懂原理的人能变通处理类似的申报问题,而不懂原理的人只能瞎蒙乱撞。 注意了!这个文章里面的数据是2024年、2024年12月、2025年、2025年19月(估计是笔误,应该是2025年10月)、2025年1月、2万、9万、10万这些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