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博主恶意炒作引发名誉权纠纷 成都互联网法庭一审判决侵权方赔偿道歉

记者3月3日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一起因网络造谣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刘某某因恶意使用他人肖像并散布不实信息,被判赔偿原告李某5000元,并须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起因于一场精心策划的网络炒作闹剧。

李某系某社交平台网络主播,因外貌特征与知名艺人存在相似之处,遭到部分网友质疑曾冒用该艺人身份进行引流。

李某对此予以否认,并在平台发文澄清相关指控系诽谤造谣。

然而,拥有近10万粉丝的博主刘某某却将此作为炒作素材。

自2024年起,刘某某在其账号中多次未经许可使用李某肖像,配以"四千年李某我爱你""李某,我知道你喜欢我"等文字内容,并在视频中以黑板镜面书写"表白李某"等字样,刻意营造二人存在亲密关系的假象。

更有甚者,刘某某在评论区引导网友误认为李某冒充知名艺人,导致大量负面评论涌向李某账号。

法院查明的聊天记录显示,刘某某曾多次私信李某,提出"合作搞剧本""一切剧本我都想好怎么搞,你负责配合就行"等邀约,意图通过炒作所谓"CP关系"获取流量。

在遭到明确拒绝后,刘某某仍持续发布相关内容,侵权行为愈演愈烈。

此类行为给李某造成严重损害。

网络搜索中至今仍存在"模仿某艺人""冒充某艺人"等关联信息,李某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身心遭受重创。

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律师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

案件于2025年4月立案,8月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刘某某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和肖像权的双重侵害。

其一,刘某某未经许可在公开平台多次使用李某肖像,违反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保护的明确规定。

其二,刘某某故意将李某与知名艺人捆绑,暗讽其"冒充",并以虚假表白等方式诱导公众误解,导致评论区出现大量负面评价,使李某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害。

法院强调,作为拥有一定粉丝数量的网络博主,刘某某对其发布的言论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然而其为追求流量,罔顾他人合法权益,恶意制造话题、散布不实信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删除侵权内容,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当前网络空间中,部分自媒体从业者为博取关注度,不惜采取造谣抹黑、恶意炒作等手段,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络博主的法律责任边界,对类似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从更深层次看,此类案件折射出流量经济驱动下的网络生态失序问题。

部分从业者将流量视为唯一追求,将他人隐私、名誉作为消费对象,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

这种畸形的价值取向不仅损害个体权益,更污染网络环境,破坏社会诚信基础。

专家建议,应从多方面构建网络空间治理体系。

平台方需强化内容审核和违规处置机制,及时清理侵权信息;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司法机关要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形成示范效应;网络从业者则须增强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网络传播可以放大善意,也会放大恶意。

把他人肖像当作“道具”,把未经核实的猜测当作“剧情”,看似换来一时热度,最终付出的却是法律代价与社会信任成本。

守住真实底线、尊重人格权边界,是每一位内容发布者应有的自觉;以法治方式厘清责任、以制度化治理压缩侵权空间,才能让流量回归价值,让网络空间更加清朗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