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律师费能否由败诉方承担,长期存“同案不同判”困扰 在不少民商事纠纷中,当事人即便胜诉,律师费往往仍需自行承担,容易产生“维权有成本、胜诉不全补”的落差。由于律师费通常不属于法定诉讼费用,能否由对方承担,往往取决于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合同是否约定、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以及费用是否“合理”。这种不确定性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和公益诉讼等案件中更为明显。 二、原因:规则边界逐步清晰,核心在于“必要性、合理性与过错责任” 从制度逻辑看,律师费能否由败诉方承担,主要围绕三条主线展开: 第一,救济成本由责任方负担。民法典在代位权、撤销权等债权保全制度中明确,权利人为行使权利所必需的费用,可由债务人承担,体现“因不当行为产生的成本应回归责任主体”的原则。 第二,对明显不当诉讼行为加强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的意见提出,要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对诉讼行为的调节作用。对滥用诉讼权利、拖延履行义务等情形,若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可结合案情支持无过错方关于赔偿合理律师费等请求,以增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约束。 第三,费用支持强调“合理”与“可预见”。部分地区法院的审判指引指出,律师费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损失主张,但应控制在责任方可预见的范围内;若收费明显高于通常标准,超出部分可能难获支持。该取向也有助于避免“胜诉方过度支出、败诉方无限埋单”的风险。 三、影响:权利救济更有力度,诉讼生态与社会治理同步受益 一是降低依法维权的门槛。在信息网络侵权、人身权益受损等案件中,司法解释将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纳入财产损失范围,符合条件的律师费可计入赔偿。对普通权利人而言,维权成本更可能得到补偿。 二是强化违约与侵权的成本约束。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保证责任等规则强调,实现担保物权、实现债权的费用可纳入担保或保证范围。在依法约定且不突破边界的情况下,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支出更易获得支持,有助于提升交易与履约的可预期性。 三是为公益诉讼提供制度保障。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等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对调查取证、鉴定评估及合理律师费等费用支持作出安排,有利于推动公共利益保护从“能起诉”走向“能胜诉、可承担”,继续凝聚多元共治合力。 四、对策:当事人如何提高获得支持的确定性 业内人士建议,从诉前安排到庭审举证,可把握以下要点: 第一,优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买卖、服务、融资、担保等交易,建议在合同中对“实现债权费用”作出清晰表述,列明律师代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可能发生的支出范围,并约定计算方式或合理上限,减少后续争议。 第二,围绕“合理必要”充分举证。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的,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或付款凭证、律师工作内容说明等材料,说明费用与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当地通常收费水平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三,针对特殊情形突出责任基础。若涉及恶意诉讼、拖延履行等明显不当行为,应提供对方过错及损失结果的证据链;若系侵权案件,应重点说明为制止侵权、调查取证所发生支出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若为债权保全类案件,应说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不当处分财产对债权实现造成的影响。 第四,法院裁量空间需尊重,也需更可预期。司法实践中,律师费是否支持以及支持比例、金额,通常由法院结合案情酌定。推动类案裁判尺度更统一、完善费用合理性认定标准,将有助于提升预期稳定性。 五、前景:从“结果正义”走向“成本正义”,规则将更细更可操作 随着民法典配套解释与审判规则体系完善,律师费承担问题有望在更多类型案件中形成更清晰的适用路径:一上,针对滥诉与失信行为的成本约束将更常态化,促使当事人回归诚信、理性诉讼;另一方面,在侵权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合理费用的支持力度预计会继续加强,为社会治理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支撑。同时,费用“合理性”的认定标准、证据规则与裁判说理也将更细化,推动同类案件裁判尺度趋同。
让违法者、失信者、滥诉者为其行为承担相应成本,是法治应有之义。对合理律师费的支持并非简单的“谁败诉谁买单”,而是在明确规则边界的基础上回应现实需求:既保障依法维权,也促使诉讼回归解决争议的本质。随着制度继续细化、裁判尺度更加透明,社会对诉讼成本的预期将更稳定,守约诚信、理性维权的氛围也将持续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