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围绕婚内大额转账的民事纠纷引发社会关注。
裁判文书显示,马某与李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24年4月协议离婚。
离婚后,马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张某转账共计624300元。
马某据此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擅自处分并将大额资金转出给张某,侵害其合法权益,且相关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应依法认定无效并予以返还。
问题:婚内大额转账如何定性,能否以“劳务”“雇佣”名义对抗共同财产规则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李某向张某的持续转账,究竟是合理的劳务报酬与生活费用支出,还是对第三人的赠与;若属赠与,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进而产生返还责任。
张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系雇佣关系。
其称李某在外地工作生活期间身体不适,自己曾上门提供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服务,后双方签订《保姆雇佣合同》,约定其提供做饭、洗衣、打扫等家政服务,李某按月支付劳务费、买菜及生活用品费用,并另行给予养老保险补偿。
张某据此否认存在不当男女关系。
原因:证据链与资金流对应缺失,转账形态与合同约定难以匹配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张某转款。
围绕款项性质,张某虽提交了雇佣合同,但未能提供与劳务履行、费用支出相对应的充分证据,如具体服务记录、工资结算凭证、生活采购明细等。
同时,转账记录在备注、金额与周期等方面也难以与合同约定逐一对应。
更关键的是,在法院核实时,张某对各笔转账中哪些属于劳务费、哪些属于借款偿还等无法明确区分。
上述因素导致其关于款项用途的解释难以形成闭环证据链。
在此基础上,法院结合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期间存在出轨情况的承认,认为相关转账已超出普通交往的正常界限。
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与陈述意见,未能就资金性质、支付原因等作出进一步说明,亦加大了事实查明中对既有证据客观性的依赖。
法院据此倾向认定该等转账为赠与性质,而非基于明确对价关系的劳务给付。
对于张某如另有劳务费、借贷等争议,法院指出可依法另行解决。
影响:以“合同外衣”掩饰不当处分共同财产的空间被压缩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张某的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无效。
由于赠与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资金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李某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进行大额处分,侵害了马某的财产权益。
法院据此支持马某诉请,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张某返还624300元。
该案释放出较为清晰的裁判信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雇佣合同”“劳务报酬”等名义向第三人进行频繁、大额资金转移,若缺乏与服务内容、履行过程、支付标准相匹配的证据支撑,且整体资金流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交易逻辑,相关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赠与乃至无效赠与,第三人亦可能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公众而言,这既是对共同财产制度的司法维护,也是在价值层面强调婚姻关系中应遵循的诚信与秩序。
对策:完善证据意识与财产共管机制,依法界定“劳务—赠与”边界 从风险防范角度看,一方面,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管理上应提高透明度,建立必要的沟通和共管机制,对较大金额支出形成事前协商、事后留痕的习惯,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
另一方面,对于确有照护、家政、理疗等服务需求的当事人,应在合法合规基础上明确服务内容、费用标准与支付方式,形成可核验的履行证据,例如服务记录、发票或收据、转账备注与对账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清晰区分劳务对价与赠与行为。
对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而言,规范用工与结算程序同样是自我保护的重要方式,避免因证据不足被卷入返还责任。
前景:司法裁判将更强调实质审查与社会公序价值导向 随着社会交往方式多元化、支付手段便捷化,婚内资产转移的形式更为隐蔽,相关纠纷或将继续增多。
可以预期,司法审判将更注重对交易实质的审查:不仅看合同文本是否存在,更要看合同是否真实履行、资金流是否与约定相匹配、当事人解释是否合理一致。
同时,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价值指引,将在类似案件中继续发挥“纠偏”作用,促使民事行为在尊重私法自治的同时,守住婚姻伦理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底线。
这起案件不仅是个体权益的司法救济,更是对婚姻关系中财产伦理的庄严宣示。
法院判决既维护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原则,也彰显了司法对社会主义家庭价值观的坚守。
在现代婚姻家庭建设中,如何平衡个人财产处分权与家庭共同体利益,本案提供了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的司法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