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天嘉业商贸公司和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的经营者都可能面临知假买假者的索赔。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中的孙银山在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了过期香肠并索赔,法院判决支持了他主张的十倍赔偿,因为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购买行为就属于消费。法律并不限制消费者是否明知商品有问题,只要销售了过期食品,就会被视为“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这种案例确立了在食品安全领域“知假买假”可获赔的指导原则。另外一个例子是李某诉购物广场,李某购买了过期馒头后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法院认为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支持了他的请求。 不过,当有证据证明购买者以牟利为目的而非真实生活消费时,法院通常不支持惩罚性赔偿。比如宁强法院审理的陆某诉辛某买卖合同纠纷案,陆某在四天内两次购买同一盒减肥药并索要十倍赔偿。法院认为首次购买未超出合理需求,但短期内再次加购明显超出正常消费习惯,具有牟利目的,因此只支持首次购买的赔偿。同样在北京的案例中,张某十天内分两次购买了53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并要求十倍赔偿。法院认为他的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牟利行为,不符合立法本意。 总之,“知假买假”能否获得赔偿关键在于购买目的和数量是否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法律旨在保护真实的消费权益和打击不法经营,同时防止维权行为异化为牟利工具。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如果购买数量超出合理生活需要或者短期多次购买同类问题商品,法院可能会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