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中旬,钱某接到公司安排,驾车从深圳前往外地拜访客户。双方约定下午见面。上午11时许,钱某抵达A山庄,携带渔具进入钓鱼场垂钓。14时20分左右,由于山体滑坡导致钓鱼台倒塌,钱某掉进池塘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警方调查显示除山庄工作人员及家属外,所有伤者均为钓鱼者,无就餐休息客人。钱某家属认为钱某在出差期间遭遇意外,应认定为工伤,遂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人社部门经调查认为钱某是在非工作期间进行个人活动时意外溺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钱某家属对此不服,将人社部门告上法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审理。法院指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工作外从事个人活动受伤时,社保部门可不予认定工伤。 法院进一步分析了钱某从深圳到外地的行程:钱某与客户约定下午见面,因此他上午前往A山庄钓鱼属于个人活动。从监控视频、电话录音、山庄笔录和警方记录等证据可证实,钱某上午没有开展任何工作。 法院判决钱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作原因”认定要件。因此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亡并无不当,判决驳回钱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因公外出时要注意安全选择场所,保存好相关证据记录。若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时受伤则不属于工伤范畴。 此次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提高安全意识,在因公外出时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以避免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