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监管再度出手。2月11日晚间,创业板上市公司苏交科发布公告称,公司及财务负责人王仁超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警示函。经查,公司2023年至2024年期间,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勘察设计项目纳入财报,导致定期报告关键财务指标失真,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需要指出,此次违规并非个案——同日深交所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王军华、符冠华未及时申报配偶控制的资管计划所构成的一致行动关系,涉及的信息延迟近两年才披露。 业内人士认为,这种“财务核算+股东信披”同步暴露问题,折射出三上短板:一是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重业务、轻合规”的倾向,财务内控流程存在漏洞;二是大股东对信息披露义务理解不足,对《证券法》关于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的执行不到位;三是“关键少数”履职能力有待加强,财务负责人作为信息披露“守门人”的把关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公开数据显示,近三年沪深交易所针对信披违规年均发出监管函件超200份,其中财务数据失真占比达37%。 此次监管举措或带来多重影响。从市场层面看,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主体不良记录将纳入诚信档案,可能对后续再融资等资本运作产生影响;从公司层面看,事件已引发投资者对财报可信度的担忧——2月12日开盘后公司股价下跌3.2%。此外,类似问题具有一定的行业警示意义。数据显示,2023年江苏证监局共对辖区上市公司出具21份警示函,其中6起涉及收入确认不当。 面对监管压力,苏交科在公告中表示将全面整改:组织董监高专项学习《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规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复核重大项目收入确认时点;建立大股东关联交易动态报备机制。不过,市场更关注整改能否落地见效——此前有基建类上市公司在类似违规后作出整改承诺,次年仍因成本分摊不当再次被处罚。 随着注册制改革深入,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关注点正从事后查处向事前约束延伸。2024年1月实施的《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已将“重大关联方事项72小时披露”明确为硬性要求。专家建议,上市公司应尽快完善“业务部门—内审机构—独立董事”三级复核机制,尤其要针对EPC总承包等复杂业务模式,建立更细化的收入确认指引与审查流程。
此次苏交科因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反映出公司在财务核算与信息披露环节仍存在薄弱点,也显示监管部门对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持续高压态势;作为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直接影响市场定价与投资者决策。苏交科应以此为契机,继续压实内控责任,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有关股东也应强化合规意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诚信生态与投资者合法权益。